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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通报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2026-08-17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发挥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案例:某项目采购文件将已取消的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

某无人机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经财政部门查实,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已经取消的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才能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评审专家违规评审

案例: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某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不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应予扣分。经财政部门查实,投标供应商对某项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不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但评审专家未对其负偏离响应参数予以扣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25号)的规定,对上述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案例:供应商变造检验报告谋取成交

某重症监护室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设备检验报告可获得加分。经财政部门查实,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修改了相关参数的虚假检测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供应商随意弃标

案例: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

某食材供应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财政部门查实,中标供应商以部分员工离职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原文链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