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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低于成本竞标”时如何评审?

2026-08-18


        问:某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一项工程施工服务,某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比次低报价也要低20%,评标专家认为该供应商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拟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请问这样做合适吗?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评审?
        答:不合适,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履行澄清程序,请投标人解释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但是,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需要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进行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特别强调“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就该文件提到的“甄别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初步判断该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不能直接否决其投标,而应当启动澄清程序来认定该报价是否具有合理性,再决定是否应否决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也特别强调“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