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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是先澄清还是能直接否决投标?

2026-08-18



        问: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营业执照名称为A,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却为B,因二者不一致,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该投标。投标人A提出异议,称因经营需要,其于投标截止日一周前刚变更了公司名称,正在办理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能否直接否决投标?
        答:应当先要求投标人澄清解释再作决定。
        一般来说,公司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期间,该资质证书仍然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因此,企业名称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记载事项,企业决定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待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一个月或10日内即应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二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
       针对本案例所述情形,可能投标人办理营业执照更名手续后还未来得及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名称手续,正处于申请变更的期间,也可能自身没有有效的资质证书而借用、冒用他人资质证书,因而不能一概认为该资质无效而否决其投标。对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对二者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然后再区分情况作出决定,如属于前述所说的资质证书正在办理更名期间且提供相应证明,则应认定资质证书有效。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