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正文

评标委员会因招标文件失误终止评标,是否退还投标人的标书费?

2026-08-18



        问: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失误,经招标人同意终止评标。请问,该项目是否应退还投标人的标书费?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该项目因招标人原因致使招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虽然已经进入评标环节,但仍属于招标人终止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退还投标人的标书费,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