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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

2026-08-19

 

为健全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同衔接机制,提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今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会同省11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行审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明确10种移送情形,实现移送工作有据可依、规范高效。截至目前,已移送问题线索56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第9期5起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案。2023年8月和12月,某矿业有限公司直接委托临沂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某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某铁矿改扩建项目中的辅助斜坡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万元。

二、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案。2022年4月,某热力有限公司在其负责实施的曲阜市某燃气热力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一标段工程中,以邀请招标方式选取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455.84万元;直接委托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设备供应单位,采购合同额1758.32万元。上述施工和设备采购事项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之规定;且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情形。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山东某热力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对该公司工程负责人徐某海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3个月绩效。

三、某热力有限公司规避招标案。2024年6月,某热力有限公司规避招标,直接委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担肥城市某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中的某小区高层换热站和某路段供热管网内容,该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起进场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肥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946.65元。

四、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分包案。2023年2月,济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综合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过程中全部模板、木方、钢管等周转材料,并将现场劳务整体转包给他人施工,从中收取管理费。该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中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济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7.34万元,对公司主管人员孙某魁罚款5505元。

五、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案。2021年10月至11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宁阳县某雨污分流设计施工一体化(EPC)工程招标信息及成交公告,中标金额15766.89万元。该网站为会员收费网站,并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公示信息法定发布媒介。该行为违反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宁阳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别是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2025年版)》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应招未招、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持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来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原文链接: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