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采购动态 >正文

山西忻州强化政采代理机构监管

2026-10-09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场所建设、执业行为与内控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代理机构组织现场开评标活动,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及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评审场所须配齐必要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在顶部布设,实现无死角覆盖;评标区域做到开标区、评标区、等候区物理隔离。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须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基础条件。代理机构要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线上评审环境,网络、软硬件设备应满足开评标工作需要,并制定系统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此外,应当设置专门档案保管区域,配备档案柜及防潮、防火、防盗设施,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分类存放,落实电子化档案管理要求,完整保存相关数据信息,不得随意删除、篡改电子档案资料。

《通知》要求,代理机构须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双方权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严禁口头委托,严禁超出委托协议范围开展代理工作,不得接受采购人违法授意。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禁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证书、业绩、人员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物业、信息化等重点项目要核查人员配置、成本测算等内容,防范财政资金浪费。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适度原则,代理服务费须在委托协议、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开。严禁巧立名目向供应商收取评审费、报名费、场地费、平台使用费等协议以外费用,不得拆分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代理机构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如实记录评审现场情况。评标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落实评审专家隔离管理要求,做好采购人代表、现场工作人员出入登记。规范质疑受理与答复流程,答复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表述严谨,不得拖延、敷衍答复。

《通知》指出,各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分工、文件审核、开评标组织、质疑处理、收费管理、档案保管、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实现受理、编制、复核、现场组织岗位相互制约。对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合同文本等实行内部复核把关,重点审查评审因素合规性、收费合理性、程序完整性、保证金退还及时性等,从源头减少采购文件瑕疵、程序漏洞。代理机构须定期开展项目自查自纠,重点排查场所运行、执业程序、收费行为、保证金退还、档案管理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立行立改,发现重大风险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此外,《通知》要求,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综合考察代理机构场所条件、内控水平、执业质量、收费合理性,不得仅以价格作为选择依据。采购人要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代理机构场所建设、执业行为、内控管理、收费情况等纳入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督检查范围,结合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开展抽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在政采云系统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