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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2026-10-29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政策适用范围、评审场所建设与管理、评审主副场地管理、评审专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各级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将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业(含安保、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纳入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范围。对涉及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及设备、教学仪器等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对于公共服务领域重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以及本地专家资源紧缺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积极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强调,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相关要求,自愿建设远程异地评审场所,与山西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进行对接测试后,即可承接远程异地评审业务。各场地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服务、协调、系统检测与维护等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顺利开展。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对照适用范围,在具备建设条件的场所开展远程异地评审业务。自身不满足建设条件的,可协商使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场所。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场负责、副场配合”原则,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在线预约主副场评审场所,确认专家抽取方案以及副场场地、设备、人员等,副场专家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主场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评审、核对身份、答复质疑、结算费用及归档资料。副场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场所保障、专家身份验证、过程见证及资料移交,不得无故拒绝预约。出现专家无法参与、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主副场单位应及时协调处理。

 此外,《通知》提出,主副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评审活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保密评审时间、地点、小组成员等与评审活动相关的信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串通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复制带走评审资料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制止并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