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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部署开展政采专项整治

2026-06-16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专项整治的抽查规则、深化部门协同、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部署,同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检查对象的抽取规则,要求各地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全国执业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提升专项整治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确保分级分类检查全覆盖。其中规定,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财政部选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等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浙江、安徽3省市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财政部抽取的代理机构重复检查。此外,在总结报告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要于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辖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总报告。

《通知》强调,要坚持协同共治,深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监管力量有效集成、同向发力,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通知》要求,推进智慧监管,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通知》明确,财政部门要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