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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通用性《标准文件》说明解释

2008-01-2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编制《标准文件》,主要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二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解决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三是通过编制《标准文件》,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代建制等,有机衔接起来,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003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着手《标准文件》的编制工作,经过近四年的努力,数易其稿,顺利编制完成《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的编制,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解决招标投标各种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不局限于简单法律规范,而是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操作规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深层次问题。《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作任何突破或超越。二是妥善处理好与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关系。《标准文件》重点规范具有共性的问题,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由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三是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标准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些领域和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标准文件》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两个部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五章;《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八章。 
    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标准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变化。《标准文件》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首次专门对资格预审作出详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除增设合同争议专家评审制度外,在加强环境保护、制止商业贿赂、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来源:今日五金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