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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的“他律”促进道德的“自律”——喜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颁布

2008-06-25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向制度化、操作层的扎实推进。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然后,中国的招标投标市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导致这些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因此,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招投标业界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暂行办法》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顺时应声的一种举措,业界将因此而看到许许新的希望,在目睹了众多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阴霾之后,失望已久的我们或许将在不远的站起来,在一片清澈的透明中看到原本就应有的美丽阳光。
    作为全国性的招投标行业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曾于两年前制订了《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倡议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这是从行业角度要求的道德“自律”。效果由于“他律”的缺失,大打折扣。由此看到,我们要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从道德层面提倡“自律”,更要从制度层面严格“他律”。如果“自律”是德治,那么“他律”就是法治。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之后,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必要的制度手段,颁布这个《暂行办法》,更是及时和必要的了。
    长期以来,儒家文化的教导和熏陶,使得我们在招标投标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强调诚实、强调信用、强调自律,却忽视了操作性制度和规则的重视,面对频繁发生的失信行为的道德的沦丧,又常常感到痛不欲生,却又无可奈何。而今,《暂行办法》的颁布,并具有操作性,不缔是管理层从制度创新角度开出的一唯猛药,是以制度“他律”来促进道德“自律”的一个标志,有官方认为这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治本之策。
    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正如古代著名学者亚当·斯密所认为的那样,他们为了争取最大利益,没有其它冲动,特别是没有崇高的心理冲动。他们朝思暮想的就是如何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他们生来长着一张“世间熙熙皆为利来,世间攘攘皆为利往”的面孔。或许在现在看来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然后此理论依然在当今的招标投标市场中适用,特别是目前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象《暂行办法》那样的制度“他律”才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人的道德“自律”的养成都是强制性的制度 “他律”铸就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多和外部监督条件有关,如果没有“他律”的监督条件,多数市场主体只会顾及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加以限制,他们这种“市场是小人的天堂,君子在市场之外”的做法,将会造成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将会一片混乱,失信违法行为也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由此可见,作为“他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喜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我们喜见,招标投标的监督部门,正在为中国的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上下求索,创新着,努力着!
    我们希望,招标投标的市场主体,在《暂行办法》这个制度的“他律”作用和影响下,面对众多的招标投标规则,会在内心深处逐渐形成的一整套潜移默化、自觉遵守的规范;这套内心深处的规范,将成为他们道德的“自律”。
    我们相信,随着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主场主体的道德“自律”水准会大幅提高,他们会把“他律”内化成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主动遵守这些规范。
    把“自律”与“他律”、德治与法治真正统一,这将是我们招标投标事业的幸事,更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幸事。
    唯其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进步,我们的事业才会有意义。这不仅仅限于招标投标领域了!(汉瓦时评)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