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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招标会上揪出盗版垃圾箱

2008-08-25


    专利权所有人大连维权胜诉,侵权公司被判赔偿1万元 

    “有人在用我的发明专利技术赚钱。”黑龙江的张先生在大连政府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会上发现,一个公司投标的地下环保垃圾箱产品和他申请专利的“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他从投标文件中看到,该公司已经在多个城市销售了这种产品。张先生请法院查封了这种样品实物,进行证据保全。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张先生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申请专利年年交专利维护费 

    张先生在2003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而且他一直在缴纳专利年费,对该项专利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出具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今年2008年1月18日,张先生在我市政府部门的采购项目开标会上,发现某公司用与自己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参与了投标。该公司投标文件介绍的产品虽然有部分结构名称不同,但功能是一样的,且该样品与张先生的专利产品从外观到内制都是一模一样的。 

    发现侵权请求法院保全证据 

    在该公司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张先生还发现公司的相关业绩证明,证明该公司曾在多个城市销售了地下环保垃圾箱,并且提供了销售发票。 

    为此,张先生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了该公司投标的样品实物,用来证明产品实物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并判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1万元。 

    经认定已经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设计思路与原告专利并无差异,均采用了可拆卸和套装结构,脚踏开启机构方便了使用,也具有环保效果;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生产、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销售情况判明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专利权的类别、被告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业绩证明,可以判定张先生诉请赔偿损失1万元并不超过合理范畴。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张先生专利权的产品;被告公司赔偿张先生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 



来源:新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