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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加强会员单位中特许经营服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规范特许经营服务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成立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招协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招协章程,履行中招协赋予的职能与任务,研究特许经营服务业发展、从业机构及人员自律。

第二章 组成及业务范围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单位15-20人,委员25-45人。执行主任与委员组成执委会。其中,主任由中招协领导担任,执行主任、委员由中招协秘书处提名并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主任轮值主持专委会工作,任期期满交由下一任执行主任。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特许经营相关研究,为特许经营立法及政府制定特许经营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宣传贯彻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二)总结交流特许经营服务经验,对特许经营服务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依法寻求解决方案;

(三)维护特许经营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诉求;推动特许经营服务水平和从业机构素质提升;

(四)协助中招协做好特许经营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构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对特许经营服务从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规、自律公约或规定的,向中招协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五)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特许经营事业发展战略研究,促进特许经营事业可持续发展,起草特许经营服务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标准、规范、规程等;

(六)协助中招协协调好各特许经营服务机构间的合作及公平竞争的关系,遏制恶性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协助中招协组织特许经营服务机构对外国际交流活动,积极介绍、引入其先进、符合国情的特许经营从业规则;

(八)完成中招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副主任单位任职条件

副主任任职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招协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

(二)积极参加中招协活动,支持中招协工作;

(三)具备工程咨询、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一项或多项甲级资格证书;

(四)在工程咨询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投身特许经营服务业并为其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出力。

第六条  委员单位任职条件

委员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中招协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

(二) 能够积极参加中招协活动,支持中招协工作;

(三) 能够代表地区反映特许经营服务业的问题及建议;

(四) 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执委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权利

专委会成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出席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了解专委会经费使用情况;

(三)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执委会会议;

(二)听取执委会工作汇报,提出预期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职责

(一)代表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特许经营咨询服务自律宣言、规则以及其他规范发展特许经营事项;

(二)提出专委会活动计划、议题和预期成果,经中招协认可后组织实施,并承担所召集活动必要经费;

(三)参加其他执行主任主持的专委会活动,完成中招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或活动;

(二)反映所在地区及所属领域特许经营服务行业热点、难点

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积极开展特许经营领域理论及自律研讨和业务交流;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增补新委员时,由专委会成员向执行主任提出申请并交专委会讨论。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中招协核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二条  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资格:

(一)不再具备副主任或委员单位任职资格的,或主动退出的;

(二)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三)在从事特许经营服务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暂停1年以上工程咨询、监理、造价、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利用专委会执行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单位身份,以建立或扩大其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的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专委会工作纪律或中招协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委员主动申请退出专委会的,经执行主任同意后报中招协备案,并向专委会通报。委员因违反本规程或中招协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委员资格的,需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中招协核准。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为中招协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
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由中招协统一管理和安排,在会费中列支。专委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委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以围绕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技能,规范其可持续发展等,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提出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专委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委会审定并经中招协备案后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政策制定和决策参考,推动特许经营事业发展。

专委会可以将有关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委会每年应完成1-3项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工作会议或活动。执行主任负责策划会议或活动内容、时间及地点,通知其他副主任、委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由中招协帮助其联系委员单位。

依据政府委托,或是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问题,经主任或3名以上副主任单位提议,可以组织召开临时执委会,研究、部署和落实专委会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末或按中招协的要求制订专委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中招协备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成果等应及时在中招协网站公布,并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  专委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得到中招协批准,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批准后专委会方可进行相关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总结报中招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招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