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文号: 青建法〔2010〕544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2010-08-10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西宁市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法〔2004〕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中心,存档。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青政办〔2004〕75号)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是否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编制,分发给投标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于开标前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如实公布,不得随意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并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二条  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自行招标的,报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单位自有人员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委托招标的,报送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期;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进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07〕316号)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形成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也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中:商务标的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以书面为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金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金或保函。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五)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开独立评审,每个评委对投标人技术标的评审,最高分与最低分不得相差5分及以上,否则作废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时应首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八条 初步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业绩考核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青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以及投标文件未装入复印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要求,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评标方法详见附件。 
    第五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资格后审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方法进行评标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制定的评标方法组织评标定标,或者违法规定确定中标人,以及与投标人串通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评标定标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出投标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索贿受贿的,或者投标人行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记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关媒介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评标
    评标分值由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组成,商务标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和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组成,具体分值组成可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应分开独立进行。技术标评审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应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与信誉和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之和作为该投标人最后技术标评审得分;商务标评审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两者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一)、项目管理机构(10分)
    (1)、建造师符合本工程要求并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得3分,否则得0分;
    (2)、建造师近三年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一分,以建造师承建过类似工程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最高得3分;
    (3)、项目班子组成合理: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质监员1名,安监员1名,施工员1名,满分4分(持证各岗1分,无证不得分)。
   (二)、企业业绩与信誉(5分)
    1、近三年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给2分;
2、近三年企业获得青海省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给1分;
3、近三年获得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给0.5分。
    以上三项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按5分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分值15分)
     1、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10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6)、施工总平面设计,1分;
     (7)、资源配备计划,1分。
(8)、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证明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案措施的;(2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分;
    (2)、专项方案的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2分;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以上各具体分值的设置,可视招标工作的实际作相应调整,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设置最高不得超过15分。
    (四)、投标报价部分(70分)
    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设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其有效投标报价是指低于(或等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总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30%)
    评审原则:投标总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投标总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投标总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pa)。各有效投标总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a)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价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总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下同。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标基数(pb)。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b)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3、措施项目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措施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目的评标基数(pc)。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c)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措施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措施项目评审得分。
4、主要材料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以抽取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0项材料,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pd)。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d)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主要材料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材料评审得分。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15项清单项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抽取的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pe)。各有效报价中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e)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6、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总价得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措施项目得分+主要材料得分+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二、合理低价法评标
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资料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投标文件资料中,第一次开启商务和技术文件的投标文件资料袋,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通过的,或初步评审合格并按照上述综合评估法进行详细评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资料袋,当场宣读其报价,并现场抽取上下控制价系数,报价在确定的上下控制价之间的投标人,并最接近下控制价的为中标人。
    招标人设有业主初始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业主初始控制价乘以上控制价系数为上控制价,上控制价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价超出上控制价的,视为超出业主的支付能力而不予接受。
    上控制价乘以下控制价系数为下控制价,下控制价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价低于下控制价的,视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工期要求而不予接受。
    当某标段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该标段上控制价或均低于下控制价的,招标人当场宣布该标段招标失败;
    上控制价计算公式:A上=K上×A控;
    A控-业主初始控制价;A上-上控制价;
    K上-上控制价系数;(如0.980 ~0.990,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抽取)
    下控制价计算公式:A下=A上×K下;A下-下控制价;
    K下-下控制价系数;(如0.930~0.950,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抽取)
    对通过初步评审后且评标价在A下~A上之间(含A下、A上)的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最接近下控制价的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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