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
发文文号: | 成计项目〔2006〕274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6-06-01 |
生效日期: | 2006-06-01 |
失效日期: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诚信成都的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及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及公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确认依据)
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
招标人(含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拆迁代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六)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或受委托负责招标的项目管理公司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或接受委托组织招标工作的项目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按要求备案的;
(五)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二)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中标,并给招标人带来不良影响
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
(六)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应当回避评标活动而未回避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及办法进行评标的;
(三)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八条(不良行为分级)
招投标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两级,一级是指“情节轻微或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级是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信用管理工作体系)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经济、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工商等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及记录工作联席会制度。各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参与方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信息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市经济、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市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媒介进行公示,
(二)各区(市)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现的不良行为,由区(市)县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确认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记录和公示。
(三)所有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信息报市发展计划、监察部门备案。
(四)不良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事前告知、公示记录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监察部门职责)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督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做好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发布媒介)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成都招标投标网》发布。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发布部门等。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息共享)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成都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及记录期限)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1-3年。公示期结束后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约束机制)
对出现二级不良行为的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自公示期起1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
对1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一级不良行为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自公示期起1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信息使用原则)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