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财政部 |
发文文号: | 财际函[2001]195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1-01-01 |
生效日期: | |
失效日期: | 2011-02-1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赠款资金,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赠款项目,是指由财政部国际司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进行财务管理的、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或托管理的、或其他与之相关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称赠款提供方)提供的国外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转赠或委托执行上述赠款项目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称“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四条 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划,执行机构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规划进行项目设计。执行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后,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统一对外提出项目申请。
第五条 赠款资金的分配应充分体现国家利益,严格限制赠款提供方执行的比例。如确须由赠款提供方执行的,其执行比例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生效
第六条 财政部对外签定赠款协议后,项目生效。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协议的要求,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建帐,并将会计人员和建帐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如需开设专用帐户的执行机构,在完成建帐工作后,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开设赠款专用帐户申请函》,并报送项目提款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财政部复核执行机构提交的配套资金安排方案及会计人员和建帐情况,批复执行机构使用赠款。执行机构在有外汇经营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执行机构在收到财政部同意使用赠款批复一个月内,将赠款协议、财政部批复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安排审计。
第四章 赠款资金提取与使用
第十条 赠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专款专用。如需调整支付类别,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报赠款提供方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赠款协议和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赠款资金视同上级拨款,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将赠款用于税金、罚款、扣抵或抵押。
第十三条 赠款资金原则上无偿使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将赠款资金以有偿形式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执行赠款项目所需管理费用,应由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解决。确实不足的,须编制项目管理费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后向赠款受益方收取,收取总额最高不超过赠款资金总额的1%至3%,所收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在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编制收支表,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利用赠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设置资产台帐登记管理,在项目执行期间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协议规定的进度实施项目,不得延误。执行机构应按进度向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如进度确需调整或延长关帐日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应及时使用赠款资金。如有资金节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注销节余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节余资金用途。
第五章 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条 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赠款提供方的审计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准备好相关会计资料,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于6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将审计报告交由项目执行单位,由项目单位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项目完工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关帐后,执行机构应在4个月内组织完工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审计署及赠款提供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执行机构应编制财务决算。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际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