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介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 北 省 交 通 厅
发文文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失效日期:
 

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介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各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交通系统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统一规范全省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的载体,经厅领导同意,现对全省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媒介作如下规定:
    一、“河北省交通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为全省统一发布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的指定网络媒介。全省交通系统所有项目的招标公告及相关向社会公示的信息,都必须在“河北省交通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的相关栏内发布。
    二、全省交通系统按规定必须在法定媒介发布的招投标信息,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相关公示时,要在内容中载明“同时在河北交通信息网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专栏发布”字样。通过各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相关公示,其主要内容必须一致。
    三、“河北省交通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是按照省权力公开办统一要求设立的,暂挂在省交通厅网站(www.hebjtt.gov.cn)上,点击其中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即可打开该网站。
    四、厅权力公开办负责全省交通系统项目招投标信息的受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发布到“河北省交通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有关栏目上。全省交通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准确将有关招标公告及相关公示报送厅权力公开办。报送方式:邮箱:hbjtqlgk@163.com9999999_01@163.com。电话:0311-83035122。传真:0311-83035366。
    五、各市交通局和各高速公路建管(筹建)处,在发布有关招标公告及相关向社会的公示时,除做好上述工作外,还必须在本局、处网站“阳光工程”栏内同时发布,以实现与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网络的链接。
    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确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负责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厅权力公开办(传真0311-83035366)。要把招投标信息发布工作作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对迟报、漏报项目招投标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省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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