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文号: | 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6-03-02 |
生效日期: | 2006-04-02 |
失效日期: |
附件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xx发改外资确字[xxxx年] xxx号
(申报单位) :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兹确认: 项目,由 于 年 月以 号文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并于 年 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 号文批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请按规定到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项目统一编号: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截止年):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备注:
项目确认书出具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
xx发改外资变字[xxxx年] xxx号
兹确认 项目,已于 年 月由 以 号文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现因 原因,对以下事项作出调整:
1、项目单位名称由 调整为
2、项目内容由 调整为
3、项目执行年限由 调整为 (起始年/截止年)
4、项目用汇额由 调整为 万美元
备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原项目确认书出具机关分项填写。
项目确认书出具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 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三)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进口设备清单;
(五)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项目确认书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
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格式见附件二)。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已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机关纠正或撤销; 对于严重违规的,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该项目进口免税的办理。
七、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2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关于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