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江西省建设厅 |
发文文号: | 赣建字[2004]10号 赣建字〔2005〕5号修改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4-12-01 |
生效日期: | 2005-01-01 |
失效日期: |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有关厅(委、局),各设区市招标办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70份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中对投标人资格的预审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详述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出售)前应告知对该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设有建筑有形市场的市、县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应在建筑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 资格预审条件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工作单位变更,应当办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各副本原件法律效力相同,招标人及招标监督机构应予认可。
第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
2、招标人允许投标报名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
3、资格预审送审材料的递交地址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4、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向其他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的方式。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及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选择投标人的办法;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送审材料的格式。
(三)投标报名人应按要求提供资格预审参与评分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经投标人盖章的复印件)。
(四)要求投标报名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同时提供经投标人盖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投标报名人递交的投标资格预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名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报名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渡期间,部分省外企业无法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安全事故的证明);
(三)投标报名人近三年内荣获的优良工程奖、文明施工安全达标样板工地奖证书;
(四)投标报名人的财务状况材料;
(五)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和业绩情况;
(六)在建工程一览表;
(七)拟派的投标项目组织结构[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八)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目录;
(九)联合体投标协议;
(十)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用于资格预审的各类证书、证件均应为原件,招标人核验原件后,留投标人盖章的复印件存档。
第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办法及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约定。
采用投标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办法选择投标人的,应将潜在投标人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投标人数的两倍在建筑有形市场内[未设立建筑有形市场的县(市)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方]公布得分及排序情况。
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投标人数最后一名得分出现并列,应增加名额,保证得分并列者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至投标报名人递交的投标资格预审送审文件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应视工程项目和报名人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报名人对资格预审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报名人应积极响应并予以澄清。经查实投标报名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九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事前公布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改变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结果无效。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随意变更组织结构,因故确需进行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应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同时须对资格预审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条 邀请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投标单位选择暂行规定》(赣建字[2002]6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