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06]44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6-05-09
生效日期: 2006-05-09
失效日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针对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推动我区招投标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做好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全区涉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无依据的行政许可,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布。

 

  三、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指定西藏日报、西藏商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西藏分页)、西藏新闻网 (http://www.china tibet news.com)、西藏建设网为发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人至少在上述媒体中的一家发布招标公告,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规定的版面尺寸内不得收取费用。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审批程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即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 (即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和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审核。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原设立的涉及工程建设招标的审批事项,凡无行政许可依据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结合西藏实际,以自治区现有行业评标专家组为基础,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由自治区统一组建一个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交通、电力、水利、文物等部门管理;各地(市)、各部门应在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评标纪律。

 

  六、严格招标人管理。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法规,依法进行招标。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违法议标;禁止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禁止采取故意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不合理提高技术规格或将技术规格规定的只有少量投标人才能满足要求等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将招标项目肢解、在各招标人之间“分配”,以限制或减少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提倡无标底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项目设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七、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与任何行政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代理费、回扣等手段承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严厉禁止与投标人串通而使该投标人中标,损害招标人利益。

 

  八、严格投标人管理。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挂靠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摆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九、维护中标通知书的严肃性,严格合同管理。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准违规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赔偿投标人相应损失;因中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还应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损失之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出现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导致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引起变更的,按项目审批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规范管理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应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与任何行政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参与招投标过程,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不允许参与编制或编制标的。有形建筑市场只能按照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不得按交易额或中标价收取费用。

 

  十一、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电力、通信、建设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地(市)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吊销营业执照;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成立自治区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行为准则,组织招投标业务、管理知识培训,组织交流招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组织发展与区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和建议,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成立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培育统一、开放、竞争的招投标市场体系,促进我区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立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成熟后按规定程序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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