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文号: |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3-09-15 |
生效日期: | 2003-09-15 |
失效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