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江苏省水利厅 |
发文文号: | 苏水基〔2000〕37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0-03-09 |
生效日期: | 2000-03-09 |
失效日期: |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各市水利局、厅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
绩,根据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招标投标法》。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人员都要了解《招标投标法》、熟悉《招标投标法》、遵守《招标投标法》。在水利部和水利厅有关实施办法出台前,凡现行部、厅有关实施办
法中与《招标投标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应根据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建管〔1999〕739号)(见附件)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2、《招标投标法》中已经取消了议标方式,今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能再采取议标方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须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报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下称“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防汛抢险救灾工程(如堤防崩岸、防渗堵漏)、抗旱供水应急工程可不招标,但要及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农民投劳或筹资为主,建安工作量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家潜在投标单位的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应报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工程建设中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建筑材料等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采购招标。其中:(1)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如对水电站、泵站加固、改造需使用原厂
家或特殊要求的设备);(2)属抢险救灾的(如汛期机电、设备突然损坏,在短期内急需修复)等情况可不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供货或安装单位,但需及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3、建立和使用评标专家库。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委中要有2/3以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加,省水利厅已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各市也要抓紧建立、完善专家库,并报省水利招标办备案。
今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评标组织中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通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每次评委的组成名单应保密。
4、除了应急工程,招标申请应在开标前20天上报招标管理部门。土建、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材料采购等分别招标且不是同一时间招标的,应分别上报招标申请。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对招标申请内容逐一审查。招标内容、投资金额必须与初设及概算批复内容相一致,监理单位和质监单位必须落实。招标文件中应严格控制明标数量,严禁对一个项目任意肢解后规避招标。
5、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严格按水利部、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建〔1997〕336号)编写。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评标标准及准则(如有效标的范围、评标价的计算等)。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
邀请书中载明。
6、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宜太高。小型工程1000元左右,中型工程2000-3000元,大型工程5000元左右。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控制在投标价的2%范围内,不应占用投标单位的过多流动资金。
7、无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投标报名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所有投标书经评审后被否决,则视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
标。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得有意提前和推迟。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的,建设单位一般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
8、提倡用综合系数法确定评标标底。标底的编制工作应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并报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为有效防止标底泄露,可根据编制的标底和各投标人的报价采用综合系数法确定评标标底。评标标底的确定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9、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工程分包应严格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载明,明确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推荐的分包商的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跟踪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的处理。
10、施工单位严禁转让资质,串通投标,哄抬报价。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必须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代表人。转让资质的要在资质年检中严肃处理。串通投标、哄抬报价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理。
11、水利工程招标进省、市、县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下称“有形市场”)的,要严格按省水利厅《关于贯彻省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办公室〔1998〕6号文件的通知》执行。目前,全部由省、市、县投资的项目进地方有形市场;有中央投资的项目暂不进入;进入有形市场的水利工程项目不交纳招标管理费,只交纳少量场租费和信息发布费;进入有形市场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仍由水利招标管理部门管理。
12、推行监理招标和设计、勘测招标。根据水利部要求,对以上内容的招标可先试点、再推广。目前,在我省进行监理招标的可行性较强,各地要积极推行,积累经验。
13、严格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作为基建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守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报批管理办法》(苏水基〔1999〕40号)。与招投标管理相一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14、外省施工企业进苏承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业务,应严格按水利厅《省外施工企业进苏承接水利工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苏水基〔1999〕54号)文办理进苏施工批准书,不办理手续的不得在我省参加水利工程投标活动。
15、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工程原则上由省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招标申请,由各市水利局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工程原则上由各市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招标申请。
16、积极筹办成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精神,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能要相应转变和分离,今后招标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招标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将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待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申请成立招标代理机构。
17、各市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对以前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承发包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着力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以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把我省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建管〔1999〕7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