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交通运输局
发文文号: 黔交建设〔2010〕196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10-11-15
生效日期: 2010-11-15
失效日期:
 

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

  近年来,随着“县县通高速公路”的快速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日益增多,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之建设项目业主多,监管方式不尽统一,在招标投标监管方面暴露出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遏制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资格预审和评标时,要充分运用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奖惩手段。

  资格预审方面,对允许购买资审文件的合同段数,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次招标合同段数N
AA
A
B
C
N≥20
6
5
3
2
19≥N≥11
5
3
2
1
10≥N≥4
4
3
2
1

 

  一次招标合同段数在4个以下的,按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可多买、低的少买原则处理。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如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应少限制或不限制。允许购买资审文件的合同段数,即为可中标的最多合同段数。

  评标办法方面,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正常评分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加、减分的奖惩。原则如下:

 

总分100时专家具有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分数T
AA
A
B
C
T>10
+3.0
+2.0
0.0
-1.5
10≥T≥5
+2.0
+1.0
0.0
-1.0
T<5
+1.0
+0.5
0.0
-1.0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以调整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奖惩(签约合同价按实际报价),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最高有效报价与最低有效报价之差为基数M,被调整的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则调增为奖励(AA、A级),调减为处罚(C级);反之,被调整的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则调增为处罚,调减为奖励。即:调整后报价B=开标报价K±调整系数P×基数M。调整系数P=n×Ps,n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范围为0.2~1.0,步长0.2;Ps按以下原则确定:

 

投标控制价上限S(亿元)
AA
A
B
C
S>1
5%~6%
4%~5%
0
3%~4%
S≤1
6%~10%
5%~6%
0
4%~5%

 

  对于奖励性调整,若投标报价调增后高于基准价或调减后低于基准价,则以基准价为调整后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按投标控制价上限越高比例越小的原则选用。

  采用最低价法的,以调整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奖惩(签约合同价按实际报价),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最高有效报价与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系数(0.1~0.2)相乘结果为基数M。调减为奖励(AA、A级),调增为处罚(C级)。即:调整后报价B=开标报价K±调整系数P×基数M。调整系数P=n×Ps,n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范围为0.2~1.0,步长0.2;Ps按以下原则确定:

 

投标控制价上限S(亿元)
AA
A
B
C
S>1
4%~5%
3%~4%
0
2%~3%
S≤1
5%~6%
4%~5%
0
3%~4%

 

  调整系数按投标控制价上限越高比例越小的原则选用。

  二、为尽量减少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机会,同时也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更好更快地完成招标工作,资格审查提倡采取资格后审,并采取合格制,尽量扩大投标人的数量。对于一次招标有多个合同段的项目,现场考察应安排在各投标人的拟投标合同段确定前;不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的问题,投标人的所有问题均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招标人在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网站上答复,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能泄露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人应在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其拟派人员必须填报递交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的从业状态。并且,与资格预审阶段相比,投标阶段无论拟派人员是否有变动,均必须填报递交投标文件时拟派人员的从业状态:

  a.未在任何在建项目上任职;

  b.在在建项目上任主要职务,但该项目即将完工,可确保本项目中标后到位;

  c.在在建项目上任一般职务,可随时调任本项目;

  d.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但仅任一般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以备选人员替换;

  e.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担任主要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本项目以备选人员替换,若备选人员仍因相同原因不能到位,则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f.其它情况。(应进一步进行如实说明。)

  拟派人员主要职务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对于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的项目,招标人可视情况将其分项负责人也纳入主要职务进行要求。

  投标单位拟派人员中任主要职务的人员,若中标,则不得以非备选人员替换(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同时,要对拟派人员以非备选人员更换的比例进行限制,在规定比例内以不低于被替换人员资质进行替换的,进行处罚,超过比例的取消中标资格。具体的非备选人员更换允许比例和处罚措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在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均应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投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要同时公示该单位的业绩和拟在本项目上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含备选人员)姓名,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诚信保证金。

  要将弄虚作假行为尽可能消除在评审阶段,以减少后期的投诉举报干扰工程进展。招标人要加强清标工作的监管,在清标阶段要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偏差摘录,严禁倾向性清标,隐瞒重大偏差。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偏差,要追究清标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不得再参与招投标工作。评审时对投标文件中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的各种证照(如拟派人员的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应进行普查,至少应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普查。

  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将后备中标候选人一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公示,以避免递补中标候选人时才公示带来新的举报问题,因调查处理而延误工程进展。

  同时,为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意举报造成业主单位评标结束后的定标工作难以如期完成,进而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在招标文件中以及公示网页上可以按以下原则对投诉举报的受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投诉举报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对于上级部门有明确批示的投诉举报,按批示处理。对于直接收到的投诉举报,若不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能联系到投诉举报人的,则可不受理;能联系到投诉举报人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若其补正后的投诉举报材料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则不再受理。

  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天),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已核实并有明确结论,应将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在“中标人公告”网页公布。对已在“中标人公告”网页公布了中标人的情形,视为招标人的定标工作已经结束,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是在投诉有效期满后(自中标候选人公示起10天)即可开展合同签署等后续工作。在此阶段若仍有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只依据招标文件对该从业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中标人改正,同时作为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不良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必要时招标人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对人员、设备、资金调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履约行为进行承诺。除以下行为外,原则上不再作取消中标人资格的处罚:

  1.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书。

  2.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诉举报受理期间,被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禁止投标且处罚仍在有效期。(对于其它国家部委的处罚,若有明确禁止投标的范围,只要不包括公路项目,则不在此列。)

  3.被发证机关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或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

  4.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所中标项目的要求。

  5.对于施工招标,存在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标准招标文件第29页1.4.3条规定的情形。

  6.采取商业贿赂方式谋取中标。

  7.有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a.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勾结,在开标前获取应保密信息,或在开标后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b.与其他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

  c.与其他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d.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

  e.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包括单方面混装(指甲单位投标文件中装有乙单位的内容而乙单位投标文件中无甲单位的内容,则甲单位按串标认定)。

  五、对于一次招标有多个合同段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各合同段工程对投标人资格的需求将所有合同段进行分类,投标人根据自身具备的资质及业绩等情况按类别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名单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须严格保密。资审完成后,对于同一类别中合同段数超过三个的,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申请合同段的类别及数量,按随机分配的方式进行合同段的分配,其规则应事先载入资审文件(见附件);对于同一类别中合同段数不超过三个的,则要求投标人对所有合同段均进行投标,在开标时再随机抽取实际拆封投标文件的合同段编号(参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在投标阶段,要同时设置投标控制价上限和下限,只有在限价范围内的报价才能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为增大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围标、串标难度,在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上,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一次招标不止一个合同段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拟投合同段数量2倍的原则递交投标文件(例如投标人拟投3个合同段,则应按前述第五条规定随机分配6个合同段给该投标人),或直接按拟投合同段数量规定增加递交的投标文件数量(例如拟投1个递交2份,拟投2个递交3份,拟投3个递交5份)。在开标现场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按拟投合同段数量确定实际拆封投标文件的合同段编号。若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增加数量的标书,仍应按增加后的投标合同段数量参与随机抽取合同段号。若随机抽取的合同段号无对应标书,则该合同段按放弃投标处理。

  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对超过投标人拟投合同段数量的招标文件应采取免费配送的方式提供给投标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投标人的拟派人员按同时满足加倍后的投标合同段数量配置是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中应允许投标人的同一组拟派人员对应多个合同段,但不能同时成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多个合同段的拟派人员。如何配对,招标文件中应有具体规则。

  (二)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还应进一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增加随机性,在开标现场从有效报价中随机抽取1/2或1/3数量(按4舍5入取整)的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样本。

  七、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招标行业标准文件中要求的银行信贷证明不能省略。

  八、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请务必要求地区各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请及时与厅沟通(基本建设管理处0851-5954467,监察室0851-5954691)。

 

 

  附件:

  按类别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合同段随机分配规则.doc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1 .

邮   箱: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