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促进合同如约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实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跟踪管理手册》用以记载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行为、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如实填写《跟踪管理手册》,并同书面合同一起报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
三、《跟踪管理手册》要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管理系统》)中“合同管理”功能配合使用。跟踪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录入系统。
四、承包人工程结算报告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或按规定被视作同意,且已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申请,标志承包人合同义务基本结束。可通过《招标管理系统》解除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锁定,恢复其正常使用。
五、《跟踪管理手册》由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保管,在实施跟踪检查时携带,记录检查情况。
六、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合同跟踪检查,应两人同时上岗。对于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不得虚构作假、涂改。
七、省招标办负责对全省《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的推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市招标办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的推行和检查指导。
八、《跟踪管理手册》由省招标办统一印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手册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俊义副厅长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