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文号: | 人社厅函[2009]164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9-04-21 |
生效日期: | 2009-04-21 |
失效日期: |
(人社厅函[200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10月31日、1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共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二、各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9]633号文件规定,向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申请核定本地区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妥善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