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文文号: 新兵办发〔2001〕38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失效日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予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进口结构,更好地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在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中引进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年第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兵团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招标的类型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或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在兵团系统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按本办法执行。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兵团外经贸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兵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兵团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兵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审定兵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兵团进口机电产品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授权,从事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兵团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兵团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兵团系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建、技改和其它项目中,进口机电产品在10万美元以上,进口单台机电产品不满10万美元,批量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七条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基础设施项目或共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其他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九条凡按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由买方向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单机除外)。
(二)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及招标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二。招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证函、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
(三)使用格式统一的招标委托书。
第十条招标机构与买方根据招标机电产品的技术要求共同编制中英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出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与买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协商确定的机电产品招标有关事宜,对不宜公开的部分,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出售招标文件以前,招标机构对有投标意向的制造或供应厂商的投标资格、供应与生产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作为评委会评定投标者资格的依据。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机构及买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招标机构要在开标十五日前不注明来源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五条买方如要求撤销招标委托,须提出书面理由并向招标机构交纳赔偿费,招标资料不予退还。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二;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产品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开标之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产品总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书。
第十七条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兵团外经贸局机电办,机电办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未经兵团外经贸局机电办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对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生产、供应能力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及其副本,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填报。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二)投标产品的规格、数量、技术质量标准及价目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内容;
(三)投标产品保证金,其金额为招标产品总金额的百分之二。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将密封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派人或邮寄到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买方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并公开宣读投标单位、投标产品、投标价格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随之宣布评标原则、评标纪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四)没有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负责组建,邀请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以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根据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在征得买方意见后最终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后随之进行评标。评标期间要保证评委会独立行使评标权,防止干扰,防止泄密。
第三十一条评标结束后两周内,由招标机构和买方共同编制评标报告,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示招标平标结果,其公示期均为十个工作日。无质疑后由招标机构出具《中标通知书》(统一格式),限定于三十日内买方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机构业务专用章方为有效。进口单位凭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到兵团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中标厂商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与买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中百分之一付给买方,百分之一付给招标机构。
第三十四条买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其所缴纳的招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其中百分之一付给中标厂商,百分之一付给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并因返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买方、招标机构或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依法履行其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年第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服务费用和收取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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