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山东省交通厅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1-10-22 |
生效日期: | 2001-10-22 |
失效日期: |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技术咨询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勘察、设计等审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技术咨询行为,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评标、评优等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评标、设计审查、评优、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专家技术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部、省、市三级。交通部各专业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由省交通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经济等相关技术工作经验;
(三)入选部、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相应专业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进入市级专家库的,由各市交通局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市级专家库专家资格;
(三)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省交通厅所属单位申请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交通厅,其他申请人员由各市交通局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定期对申请人员组织评审,确定是否具备省级专家库专家资格。
(四)申请进入交通部有关专家库的,由省交通厅审查同意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条 具备进入交通部专家库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具备进入省级、市级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分别由省交通厅、各市交通局适时组织培训后公布。
第七条 工程招评标、设计审查、评优、竣工验收等所需专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从相应专家库中选取。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道主干线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交通厅管理的其他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除工程招标外也可根据省交通厅授权从市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由各市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工程招评标活动应从省级专家库选择专家,其他评审活动从市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经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从上一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八条 选择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工作专家确定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向申请人提供候选专家名单;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或者直接指定方式从候选专家名单确定专家。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指定方式。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有关单位在进行设计审查、工程评优、竣工验收等活动时,应根据工作安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从省、市级专家库中抽选专家。
(三)特殊专业,确需从外行业聘请专家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外行业聘请。
第九条 选择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可能影响评标或其他工作公正、公平原则的候选专家,不得进入该项目专家行列。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委托人聘请,担任相关工作专家;
(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委托人的统一安排,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评审内容进行说明和澄清;
(四)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
(四)评审工作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五)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委托人或被评审项目单位应负担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相应专家库的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能公正、公平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二)评审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接触的人员的;
(三)评审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六)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咨询或评审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咨询或评审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八)任期内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有关工作结束后,应将对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相应的专家库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专家库中作相应记录,两年内不得再进入各级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各市交通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培训。已参加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如无特别要求,可不参加下一级主管部门培训。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交通部专家名单由交通部不定期公布,省级或市级专家库名单每两年由省交通厅或各市交通局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专家库专家经省交通厅推荐可进入交通部专家库,并遵守交通部有关专家库管理规定。同时进入交通部和省两级专家库的专家,不再进入市级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历 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
从事专业 职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传真
住宅电话 手机 寻呼
专家类别 公路工程 勘察设计 ①勘察②路线③路基路面④桥隧⑤互通立交⑥交通工程⑦概预算
工程施工 ①合同②路基路面③桥隧④交通工程⑤材料设备⑥试验检测⑦造价
工程监理 ①合同②路基路面③桥隧④交通工程⑤材料设备⑥试验检测⑦造价
水运工程 勘察设计 ①勘察②港航规划③水工结构④装卸工艺⑤概预算⑥陆域配套
工程施工 ①合同②水工结构③疏浚④造价⑤材料设备⑥试验检测
工程监理 ①合同②水工结构③疏浚④材料设备⑤试验检测⑥造价
其他工程 站场建设 ①房建工程②站场规划③概预算
个人简历
主要业绩
推荐单位意见: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1、本表为省级专家库申请表,各市专家库申请表可参照使用;
2、专家类别中各小项为专家小组类别,申请时根据自身特长直接将相应
小项前数字涂黑,最多可申请三项;
3、在所从事专业内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可在个人简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