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重庆市发改委 |
发文文号: | 渝发改标[2008]322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8-05-27 |
生效日期: | 2008-05-27 |
失效日期: |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委)、水利(水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文广新局,有关单位,市级大型国有企业: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联合编制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标准文件》),要求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的试点工作,根据九部委《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56号)和《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委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经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交委、信息产业局、水利局、文广局八部门研究决定,将《标准文件》的试点列为今年全市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专项工作加以落实,务求实干,力求实效。
我市《标准文件》试点工作由重庆市招标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工作实施,安排骨干人员培训,汇总评价试点效果;市建委、交委、信息产业局、水利局等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标准文件》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项目,跟踪监督试点过程,评价试点效果等工作;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单位试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的试点工作由区县发改委牵头,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二、明确范围,选好项目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项目
为确保试点效果,我市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试点项目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行业可在全行业所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推行。确定试点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2、试点项目数量不少于本行业项目总数的20%;
3、兼顾不同投资规模和工程类别。按单项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选取试点项目。
各区县参照上述原则选择不少于10个项目进行试点。
各区县发改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将选定的试点项目于4月15 日前书面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试点时间
我市《标准文件》试点时间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 30日止,暂定1年。然后再根据试行效果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试点时间,是否扩大试点范围,或全面推行《标准文件》。
三、把握政策,合理使用
(一)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可结合本行业工程施工特点对《标准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形成行业标准文件。行业标准文件及时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试点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标准文件》和现有行业标准文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不得删减,并在市政府指定媒介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的媒介上发布。
(四)试点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报监督部门批准,资格审查办法只采用“合格制”。
(五)试点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对建设规模不大,工期较短,施工技术不复杂,无特殊专业要求,质量、工期、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小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则采用“综合评估法”。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
四、加强指导,注重效果
(一)各区县、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和检查,做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注意收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认真组织培训。培训工作采取统一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统一培训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委、交委、信息产业局、水利局、文广局联合组织,对各区县骨干监督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培训。分散培训由各区县、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试点项目业主、代理机构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在5月30日前完成。
(三)做好试点效果评价工作。评价工作采取行业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行业评价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综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效果评价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招投标环节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签订合同等。第二阶段是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纠纷的产生和处理、合同价的结算和支付等。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第一阶段专题评估报告;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及时向行业监督部门提交第二阶段专题评估报告。
(四) 《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九部委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免费下载使用。为保证《标准文件》文本的统一性,九部委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件》为书面正式文本。电子文本与书面正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
(五)试点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在使用《标准文件》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我市《标准文件》试点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
附件:
1、 《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九部委令第56号)
2、 《标准文件》试点工作部门联系电话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 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李盛霖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陈雷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 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 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 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名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 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使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2:
《标准文件》试点工作部门联系电话
1、市发改委招投标处(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67575755,67575750(传真)
2、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63895737
3、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3897130
4、市建蚕建设工程招标办:63670850
5、市交委公路建设管理处:89183075
6、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67506464
7、市水利局基建处:89079025
8、市文广局计财处:6770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