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 [2000] 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电力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惰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三、《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用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九、《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
十二、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2月13日
GF-2000-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局
二○○○年三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至七)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扣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和,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标,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条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中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 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施工间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