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
发文文号: | 宁建(办)字〔2000〕22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0-08-10 |
生效日期: | 2000-08-10 |
失效日期: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新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新机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和纪念性建筑以及城市广场,主要街区地段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居住小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四)前三款规定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
第三条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各部门(含区属企业)以及在宁的国家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一)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四)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他资料;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勘察设计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不具备第十条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办理报建登记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七)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投送投标书;
(八)按有关规定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九)开标,审查投标书;
(十)评标、定标;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
(二)项目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深度以及设计周期和进度要求等;
勘察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预计基础类型与埋深、特殊设备下沉敏感性可能的影响,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附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
(三)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投标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及评、定标办法;
(五)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报刊、广播、电视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向有承担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三个以上(含三个)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落榜者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数额;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落榜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足其中一个为主体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施、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实行统一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委托,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区外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并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单位简历及法人委托书;
(三)单位技术人员及装备情况;
(四)现有设计任务及完成设计的代表性工程;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工程勘察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勘察方案、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招标人提供配合的条件;
(四)勘察所需的时间和提供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收费标准及报价;
(六)主要勘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历。
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主要设计图纸(平、立、剖、建筑渲染表现图),必要时要有模型、鸟瞰图;
工业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有工艺流程布置总平面图或相关的专业内容;
(三)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耗用量指标;
(四)设计进度;
(五)设计收费标准及报价;
(六)主要设计人员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名单及资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招标人若需增加投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标书送达。标书一经送达,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按低资质等级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参与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须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人数应视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确定,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专家的抽取应符合《宁夏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严格进行,评标时不得临时更改。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四)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公正的评价,并独自陈述意见。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定标由评标小组确定。抽取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不受任何方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勘察
(1)能严格执行规范、规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合理的勘察和测量工作量,能解决工程技术实际问题;
(3)合理的勘察进度及报价;
(4)勘察资历和社会信誉好。
(二)工程设计
(1)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建筑造型新颖、标准切合实际;
(2)能严格执行规范、规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3)投入产出、经济、环境效益好;
(4)设计深度符合要求,报价合理;
(5)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遵循谁中标谁勘察、设计的原则。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中途买断或转嫁给另一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中标人在7日内到招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在2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中标通知书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同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由招标人通知其领回投标书及有关资料,并适当付给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费用的收取,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整个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涉及评标过程和活动内容不得外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所发布的各类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