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程序与标准、加强工程造价监管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西省建设局
发文文号: 赣建办〔2007〕38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失效日期:
 

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程序与标准、加强工程造价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5]6号)等规定,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加大工程造价监管力度,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工程计价改革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举措。各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全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和造价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赣建字[2004]8号)规定的计价格式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技术措施项目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编制人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要按规定签字盖执业章。

    二、规范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程序。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严格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园林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各地不得降低、提高该费率标准。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的90%,其计算必须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计费程序(调整后的《江西省二○○四年工程定额》计费程序附后)及规定的取费基础,不得漏项;计算基础若让利,则按让利后的金额作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基础。

    三、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抓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或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的贯彻执行,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各方合法利益,切实减少和解决好工程造价纠纷,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合同价款、计价依据、价款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凡未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并视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不合格材料。

    (二)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竣工结算和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竣工结算书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须在发承包双方签字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未提供办结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视为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不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书面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程序和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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