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文号: 财办金【2003】90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失效日期: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
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金﹝200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转贷银行、各采购公司:
    据部分转贷银行反映,在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手续时发现,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提交商务合同中的币种经常与我部批复或地方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担保的币种不同。当不同币种间汇率变动幅度较大,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我部批复及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或担保的金额时,转贷银行将不得不要求项目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调整贷款金额的手续,使项目的实施受到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部经征求有关转贷银行的意见,现就地方财政部门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对外签署商务合同时对币种的选择明确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向我部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合日本政府贷款,下同)时,须明确具体的贷款国别,并采用该国别可选用的币种(详见附件);
    二、各地财政部门在为二类贷款项目向转贷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为一类项目向我部出具承诺函时,应采用我部批复中所用的币种;
    三、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在对外采购招标时,应在标书中明确只允许投标人以我部批复中的币种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
    四、为避免因选择非美元货币而在还款时承担汇率风险,建议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委托转贷银行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可选用的币种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可选用的币种表
 
国别
币种
德国
欧元
瑞士
瑞士法郎
奥地利
欧元
荷兰
欧元或美元
法国
欧元
意大利
欧元(注)
西班牙
欧元或美元
比利时
欧元或美元
丹麦
欧元或美元
挪威
美元
瑞典
美元
芬兰
欧元或美元
北欧投资银行
美元或欧元
波兰
美元
韩国
美元
以色列
美元
科威特
美元
沙特阿拉伯
美元
美国
美元
加拿大
美元或加元
注:意大利政府贷款的中小企业项目仍用美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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