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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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节约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分为初勘、初步设计和详勘、施工图设计,省交通厅负责初勘和初步设计工作的管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负责详勘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高建局负责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五条 省高建局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是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具体为详勘和施工图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勘测前视察、外业中间检查、勘测成果验收、内业设计事先指导、内业中间检查、审查项目公司上报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项目公司的相关意见、变更设计、设计的后期服务、设计费用的拨付、设计成果应用管理和设计质量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设 计 招 标
第六条 详勘和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在省高建局全过程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公司(指挥部)负责。项目公司(指挥部)未成立时,根据省交通厅的安排,由省高建局负责项目公司(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高建局负责对局管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派人全程参加招评标过程。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经省高建局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或核备。其它项目由省高建局审查合格后批复,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八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和必要的试验,论证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系统、防护工程和交通工程及其他构造物设计方案,计算各项工程数量,初步拟订施工方案,编制设计概算。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将确定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详细计算和安排,绘制出施工图纸,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 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省高建局会同项目公司(指挥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高建局负责监督、指导详勘阶段的视察工作。对有必要进行视察的项目,省高建局将会同项目公司(指挥部)组织设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视察;视察后形成视察报告或纪要,对设计方案、勘测时应注意事项等形成一致性意见,勘测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省高建局负责组织详勘阶段的外业中间检查。勘测工作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全面的自检验收,并向项目公司(指挥部)提交请验报告。项目公司(指挥部)在省高建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勘测成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内业设计。
第十四条 省高建局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内业设计进行中间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公司(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指挥部)向省高建局上报审查意见和相关意见。
第十六条 省高建局依据项目公司(指挥部)上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或委托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公司(指挥部)的相关意见在20日内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复或形成初审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复或报省交通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和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明确勘察设计项目总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内部质量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公路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等规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升设计理念和积极应用四新技术。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地质勘探的准确程度,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地质资料不准造成的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52号)中《勘察设计合同书》的文本格式签订。
第二十二条 省高建局负责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项目公司(指挥部)要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项目公司(指挥部)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章 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接受省高建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并负责设计文件的修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协助项目公司(指挥部)进行设计交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派驻具有设计和施工经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七章 设计成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高建局负责检查设计成果的应用情况,并对设计成果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高建局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是否及时派驻合格的设计代表及其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高建局负责按《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资信评价体系,对进入黑龙江省公路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主要人员在参加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以此作为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设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应按合同相关条款对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