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兵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文文号: 新兵办发〔2000〕76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失效日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兵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各师(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兵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规名称:  关于兵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六月三十日)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兵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兵团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计委)指导和协调全兵团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兵团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性政策和兵团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兵团批准。兵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对口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具体分工:兵团计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兵团经贸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和全兵团工业项目的核准,兵团贸易局负责内贸项目的核准,兵团乡镇企业局负责乡企项目(含工业项目)的核准。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行,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具体分工:工业、内贸、水利、交通、农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兵团经贸委、贸易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计委等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与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兵团建设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兵团经贸委负责。兵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兵团建设局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兵团经贸委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按兵团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本意见中提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兵团计委已以兵计(政策法规)发〔2000〕190号文转发执行)执行。
  六、各师(局)对其范围内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可比照兵团的意见制定各师(局)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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