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1〕29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失效日期:
 

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确定我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三、在重庆市境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用房屋,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九、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集体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等,实行招标。
  十、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十三、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提出部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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