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监察局 |
发文文号: | 建工[2005]28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5-07-25 |
生效日期: | 2005-07-25 |
失效日期: | 2010-12-01 |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部工程、工程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年以来,铁路建设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铁路建设市场仍未向社会完全开放,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施工企业扭转重揽轻管的问题,把主要精力从以往的到处公关揽工程、广种薄收转到集中优势资源加强现场管理上来,通过加强现场管理来保证质量,赢得效益,赢得信誉,赢得后续市场。
二、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任何单位领导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在招标投标中打招呼、批条子,操纵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内定中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串通,影响评标、中标结果。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项目招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强行要求中标单位分包工程,不得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批准中标单位分包工程。各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的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铁道部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坚持廉洁从业。任何单位领导、个人和评委不得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顶风违纪不论是收的还是送的,都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先免职后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投标单位停止一至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各投标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转变观念,以质量换取市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否则一经发现停止其一定时期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中标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是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载明需要分包工程的,中标后一律不得再分包,否则将视为违法分包。各建设单位要按照部建设司《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建[2005] 25号的部署,加强对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要作出严肃处理。
五、评标专家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法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按照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加快铁路建设市场开放步伐。开放初期,选择不涉及及既有线安全的铁路建设项目,选择适宜的标段与针对性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公路、水利水电、矿山、煤炭、港口、城市轨道等企业投标,鼓励这些企业与有铁路建设业绩的企业联合投标,培育和发展这些企业进入铁路建设市场,逐步形成有序竞争、健康发育的铁路建设市场。
七、鉴于新成立的中铁六局至十局、中铁二十一局至二十五局长期在营业线施工,对减少运输干扰,保障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具有较强的优势。近期招标人可选择有针对性强的标段,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这些企业集中参加投标。
主题词:基本建设 规范 招标投标 通知
抄送: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各设计院,各工程局,各监理公司,铁科院,部鉴定、审计、外资中心,部内办公厅,政法、计划、财务司、青藏、高速办,铁道部技术委员会。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监察局
2005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