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等二部委
发文文号: 财库【2009】10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9-01-16
生效日期: 2009-01-16
失效日期: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9]10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7月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从本期开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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