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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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省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投诉处理的长效机制,经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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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1.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法规规章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自觉维护法制统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涉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制定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政策文件。

 2.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益事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这些领域招投标过程中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信息、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泄露保密资料、评标专家违规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将开展对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检查。要不断摸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和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招标信息发布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逐步实现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档案等信息的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评标专家库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各行业、各领域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从源头正规范评标活动。

 4.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交叉问题。对于在招投标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监管职责争议,各部门应当本着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友善协商解决,重大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解决。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受理的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1.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公正、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把处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作为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陈述、申辩和救济途径的主要方式,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乜投诉案卷卷宗归档管理和评查制度。

 2.坚持依法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推行投诉处理决定采用说理式文书。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建立招标投标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以及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案件受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采取联合调查、质证、专家评析、会商等方式,进行评判、认定。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特别是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于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虚假招标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4.逐步建立江苏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在约定的媒体上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诫和警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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