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
发文文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失效日期: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省人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在我省  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和国家、部省等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和检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质监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及省厅定额补助和市属工程的监理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市交通局质监站(下称市质监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包括资质管理、资信登记管理和项目监理管理。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搞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甲、乙级监理资质由省交通厅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丙级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批。其资质管理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师资格、监理员资格,均系执业资格。其资质管理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理人员资格颁证由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批准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注册。获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取得监理工作实绩者,方可推荐为部批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第十条  监理人员通过监理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是资格颁证的必备条件。省质监站负责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资信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凡承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须申请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资信登记。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核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资信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申请办理资信登记证明,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请表》(附件一); 
  (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任命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五)交通部印制的《项目监理评定书》(原本); 
  第十三条  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复审应提供的材料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省内交通系统监理单位,具有从事上一级资质业务范围内单项工程监理的经历和能力,可进行专项申请,经省交通厅审核后发给《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监理单位凭《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参与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资格审查。专项工程监理申请报告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在资信登记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倒手转包监理业务的; 
  (四)出让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五)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严重违反监理服务合同的; 
  (七)伙同承包商损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利益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审查登记机关可恢复其资信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登记结果。 
  第十七条  未进行资信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监理活动; 
  擅自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其签署的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对其监理的项目不予进行质量评定或鉴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是考核监理单位业绩和进行资信登记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交通基本建设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工程一、二类项目,以及水运工程大、中型项目的监理业务,均应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公路工程三类项目以及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采取议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审查并与其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监理单位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审批制度,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监理单位发售标书。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监理业务委托书)后,应限期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定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双方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监理服务合同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签定监理服务合同后,应按第三条分级管理规定在15天内到省(市)质监站申办监理许可证,领取《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申办监理许可证须提交申请报告并交验以下材料(附件三): 
  (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申请表》; 
  (二)监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监理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省(市)质监站在接到监理单位申请监理许可证报告后一个月内,应到现场检查监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人员、设备等到位情况,符合要求后核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我省公路工程三类项目以及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有能力自行承担监理业务的,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职务,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必须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证书担任现场旁站或辅助监理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必须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标明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及照片等内容。 
  {上岗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印发和管理。监理单位不得自制项目监理人员《上岗证》。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否则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施工,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养护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

邮   箱: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