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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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10-07-07
生效日期: 2010-07-07
失效日期: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交通厅依法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案等应当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备案;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代行项目法人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备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具备第九条(一)、(二)、(三)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备案审查后方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招标人除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外,还应同时在黑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http//www.hljjt.gov.cn)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工程规模较小,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合同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工程类别、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施工招标合同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精细化施工和降低管理成本、科学组织实施的原则,结合施工工期要求,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国家和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要求,提出信用奖惩措施和办法,但不得设置国家明令禁止的限制条件实行区域、行业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送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并于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段划分、各合同段潜在投标人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要求、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工期要求以及招标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数量、项目工期要求等确定资格审查的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组织专家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评标时应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采取按招标工程类别分类审查的方式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通过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通过合同段个数,并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具体投标合同段。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方法、标准和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性条件必须在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通过资格审查的强制条件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重大偏差认定参照标准》(附件一)设定。

资格预审应按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原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重大偏差认定参照标准》(附件二)设定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工程量清单;

(七)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合同段划分、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需支付费用;

(四)各合同段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和财务状况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省交通厅初审,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的,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下限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投标控制价上限、下限应在开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省交通厅初审,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拟参与本省公路工程施工的企业,在投标前,应在黑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的“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如实填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申请更新。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两个以上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产现状,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在建和已完工程业绩及信誉评价,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相关管理权限邀请交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由推选(或抽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保函有无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将开标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成员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

第四十六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依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七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清标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清标工作组应对清标结果负责。

清标工作应报请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交通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在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并在开标前完成。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认真核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应进行修正,对清标工作组的清标结果应认真复核,全面评审。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评标委员会合理分工、充分沟通、交叉审核。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条款的;

(二)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认真复核电子文本信息和投标文件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的一致性,存在较大偏差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虚假投标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主要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主要人员、业绩、投入设备等主要信息在黑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五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合同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或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六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向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履约监管和责任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在组织中标人进场时,应重点检查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落实情况。不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严重失信的中标人,应予以清退,并将违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失信严重的中标人承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

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包备案制度。中标人拟对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招标人批准同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工程,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已批准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存在围标、串标、租借资质、虚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作为警示信息予以发布,并在3至5年内禁止其承建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应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黑交发[2002]4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重大偏差认定参照标准

 

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不完整(不包括要求所附的业绩、财务、主要人员和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由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加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公章;

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正书无效;

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的数量、经验、资历和主要机械设备不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五、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正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不遵守分包的有关规定;

七、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为联合体,不遵守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重大偏差认定参照标准

 

一、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与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或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且资格达不到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五、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组成、责任和义务及联合体成员资质或信誉不符合有关规定;投标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及公正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分包计划;分包人资质或信誉不符合有关规定;分包人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九、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或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一份投标文件提供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十二、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十三、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十四、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提出异议;

十五、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十六、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七、对特别复杂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投标,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技术方案不可行;

十八、对工程施工投标,若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原投标价相比偏差在1%及以上者;

十九、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财务、履约信誉和主要人员等的证明材料虚假;

二十、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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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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