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发文文号: 冀建招办 [2005]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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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标专家的申报及评审
评标专家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附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招投标业务、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身份卡(IC卡),录入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并纳入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
一般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应在抽取记录上签字。
选定评标专家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负责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泄露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抽取,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在选定的评标专家到场之后至评标活动结束之前,评标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以及招投标机构监督人员均应在封闭评标区内,不得擅自离开。
三、特殊情况评标专家的确定
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招标人可直接确定专家。但聘请的专家须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履行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且必须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包括与北京、天津联网的专家库)全省共享,各市根据评标需要,可以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即由招标人向拟抽取专家的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专家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受理。在专家的异地抽取和接送过程中,要有招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京津冀三省联网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仍由原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跨地区使用的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出现不忠实履行专家职责、玩忽职守等情况要及时通报专家管理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标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标工作现场,并遵守现场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二)主动回避参加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工程评标;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认真进行评标工作;
(四)评标过程中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不受其它因素干扰;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进行评标;
(六)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五、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再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建设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申报资料、评标次数、优良记录、未按时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记做优良记录:
1.专家发表的评审意见,合理合法,见解独到,理论水平高,受到招标人和投标人各方认可;
2.主持正义,敢于揭发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并经证实存在;
3.对招标投标工作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出建议并被采纳;
4.不断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每年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记作不良记录,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不准时到场影响评标活动;
2.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或者无故缺席;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
4.不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
6.应当提出评审意见而不提出;
7.不独立进行评标,互相打招呼,或者干扰他人评标;
8.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者直接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提出的评审意见无法律和技术依据,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而被否决;
10.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发现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视而不见,不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被人举报;
12.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高额评标费或提出无理要求;
13.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
14.其他违法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七、评标专家考核
(一)评标专家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评标表现,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等;
2.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考核情况;
3.身体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
(二)评标专家考核程序
1.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申表》,提交评标工作总结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
2.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考核相关材料,结合个人档案以及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3.省招标办签署考核意见。
(三)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对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终止其参加评标的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
3.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年龄超过65岁。
八、信息变更登记、评标专家身份卡挂失和注销
专家更换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变更单》到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属联系方式变更的,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直接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上修改;变更其它内容的,需由市招标办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确认变更内容。
评标专家身份卡(IC卡)丢失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评标专家库成员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以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取消资格,注销评标专家身份卡(IC卡)。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评标专家  管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俊义副厅长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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