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湖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厅际联席会议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5-08-30 |
生效日期: | 2005-08-30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
评标专家在本省从事、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或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由省或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家库人员由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省或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省级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00人,市州级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20人。在市(州)联合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或全省统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省或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医药及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医学专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学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和药品情况,在医药及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能胜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评标专家时应查验以下材料。(一)个人专业简历;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 评标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并参加必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业务培训;
(三)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评标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聘用资格手续。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药品供应商所供药品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品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项内容);
(三)发现药品供应商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有关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分离的制度。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由省或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抽取评标专家前,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纠风部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次招标的药品种类、招标人的用药需求层次等情况,确定各类专家的抽取名额和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按顺序分别抽取各类别专家A、B、C三组,其中B、C组为候补评标专家。当A组的某位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时,由B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递补;当B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因特殊情况亦不能参加评标时,由C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递补。
抽取专家时先抽取专家代码,由两名监督人员负责按所抽取专家代码查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并逐一通知。
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参加抽取工作
的操作员和监督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开标的当天进行。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必须对被抽取专家的代码、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九条 原则上,被抽取的居住在同一城市的专家,于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外地专家于接到通知后5小时内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按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其他专家递补。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的要求,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各评标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评审赋分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本轮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公开,相互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被抽取的评标专家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必须主动提出回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该评标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须佩带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制作的胸牌,并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评标期间,评标专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应予关闭并交现场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住宿场所的通讯设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拆除,因与评标工作无关的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由现场监督员统一管理。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现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的,须经监督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准;离开评标现场期间,应有现场监督人员陪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组织专家学习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资助的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礼品馈赠和宴请,索取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的;
(四)从事涉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及其他信息的;
(七)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九)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正性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发生一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标资格。累计两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的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属于监察对象的评标专家的违纪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评标专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按照省、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确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承诺书
(式样)
作为 年度湖南省 (省直 市 州)医疗机构招标编号为 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本人申明与参与本次招标采购的所有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同时,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参加评标工作,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注:有利害关系主要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