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2003年10月11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废止)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3]117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3-10-11
生效日期: 2003-10-11
失效日期: 2004-06-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2003年10月11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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