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2)第189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2-08-06 |
生效日期: | 2002-08-06 |
失效日期: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局、你委《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与资格认定处置程序的请示》(苏工商〔2002〕9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规定,设定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规定均未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文件,因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不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鉴于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再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相关的招标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