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4-05-01 |
生效日期: | 2004-05-01 |
失效日期: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一、概 述
目的
1.1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项目实施人员了解有关货物和土建工程(包括相关服务)采购所应做的安排,这些项目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提供全部或部分融资。贷款协定确定了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项目中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借款人与项目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以及借款人与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除贷款协定的签字方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 借款人负责项目实施,因此也负有授予和管理项目下合同的责任。“银行章程”要求银行方面“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该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注意资金的节约和效益,而不应涉及政治上的或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银行为此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尽管实际上项目实施所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银行对采购的要求一般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a)项目实施需要有经济性和效率性,包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b)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给予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格投标人一个竞争的机会,以提供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土建工程;
(c)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 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在得当管理下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实现这些需要和意愿的最佳方式,这种招标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国内土建工程承包人以优惠。因此,在这类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对合格的供赁人和承包人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和土建工程。
本指南第2节阐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另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应采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本指南第三节描述了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更适合采用这些方式的情况。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所应采用的特定采购方式,在该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l. 5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项目的部分费用。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土建工程合同。对于不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他采购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满意地认为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勤奋而有效地实施项目,并且保证所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
(a)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他部分配套;
(b)能及时交货或完工;
(c)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合格性
1.6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并在银行会员国生产的或从银行会员国供应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费用。根据这一政策,其他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他国家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投标人,将无资格参加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合同的投标。
1. 7 对于任何将全部或部分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其成功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某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如要求的话,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1.8对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会员国的公司或在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 (ⅰ)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的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该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时的有效竞争;(ⅱ)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货物或土建工程(该公司先期咨询服务的延续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人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人或供货人)。
(c)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ⅰ)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ⅱ)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一个银行贷款项目的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该项目货物采购或土建工程的投标或为此提交建议书
(d)根据本指南1.15(d)段被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公司,在银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予银行资助的合同。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货款
1.9 在某些情况下,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银行贷款协定签订前就进行初期采购活动。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合同适于银行资助,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对有关项目提供一笔贷款。如果合同已签订,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协定签字前发生的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称之为追溯贷款,并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
1.10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展。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以本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强制性联营体投标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性联合作为招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授标建议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双方同意的程序进行。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贷款协定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保留采购
1.12 当公开竞争是项目中某些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适宜的采购方式,而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采购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时,只有在下述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此项采购不适于从银行贷款中得到资助;
(b)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成时间方面不会对项目令人满意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错误采购
1.13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并且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那部分贷款。此外,银行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补救借施
对银行的提法
1.14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使用以下语言: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 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 (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只有 (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各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付款。如果就银行所知,该付款或进口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则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除 (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欺诈和腐败
1.15 银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银行贷款的收益人),以及银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人/供货人/承包人在采购和执行这些合同时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银行将:
(a)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ⅰ)“腐败活动”意指以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ⅱ)“斯诈活动”意指通过歪曲事实来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使之有损于借款人,并且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共谋串通(在递交投标之前或之后)以谋划使投标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性的水平上井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和公开的竞争中可获取的利益;
(b)拒绝授标建议,如果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c)取消已分配给某个货物或土建合同的贷款,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的某个收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银行满意的行动来进行补救的话;
(d)宣布某公司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银行资助的合同,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该公司在竞争以获得,或执行某项银行资助的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e)有权要求在银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供货人和承包人允许银行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簿和记录,并将这些帐簿和记录交由银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概述
2.1 正如本指南中所述,“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目的是将借款人的要求及时充分地通知给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并为其提供对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进行投标的平等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 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并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建议合同条款。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以一次总付、单价、可报销成本加酬金为基础,或这些方式的结合。可报销成本合同只在特例情况下才能被银行接受,例如高风险条件或成本无法事先准确确定的情况下。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激励条款以限制成本。
2.3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于需要多种不同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项目,通常是对不同的设备和工厂项的供货和/或安装以及对土建工程分别授予合同。
2.4 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邀情投标时可提供几种合同方案选择,以引起大、小公司的投标兴趣。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在同一投标截止期前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提供最低评估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5 在某些情况下,如特殊制作工艺、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或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银行可按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或土建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另一种选择是,借款人可仍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并且对包括项目组成部分所需的全部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供应和安装的单一责任制合同邀请投标。设计和施工合同及管理承包合同②在适当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法招标
2.6 大额合同一般在发布招标通告之前,就应将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详细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包括技术规格和其他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对交钥题合同或大型复杂的工厂或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而言,事先准备好完整的的技术规格是不合需要的或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即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第二步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升级换代很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
通告和广告
2. 7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包含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公告应包括如下信息:借款人(或预期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工作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如果已知,还应指明可以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
件的预定日期。借款人应保持一份对总公告作出反应情况的一览表。有关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日后的八周对外发
布。每年应对采购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未完成的采购内容。
2.8 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内全国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刊登在官方杂志上)。该类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表示愿意参加投标的厂商。也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还鼓励借款人将该类通告发给潜在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国家的使馆和贸易代表处。此外,对于大额的、专业化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性杂志、报纸和贸易代表处。此外,对于大额的、专业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性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获得贤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2.9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土建工程,或在准备详细投标文件的高成本可能会妨碍竞争的任何其他情况下,诸如为用户专门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造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资格预审通常是必要的。这也保证了招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在允许有国内优惠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资格预审应完全以预期的投标人令人满意地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ⅰ)经历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ⅱ)人员、设备、施工或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ⅲ)财务状况。
2.10 邀请对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的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应该按照上述第2.7和2.8段的规定刊登通告和进行通知。合同的范围和对资格要求的明确声明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预期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对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的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标人的资源情况对授予任一投标人的合同数量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资格预审时对所提供信息的核实应在授予合同时加以确认,并且,如判定某一投标人不再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
能力或资源,可拒绝对其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概述
2.11 招标文件应为预期投标人提供为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招标包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评标和挑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概述。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应只反应其印刷和递交给预期投标人的成本,并且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招标文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将在下面几段作指导性说明。
2.12 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适当的标准招标文件,为解决属于各国和各项目特殊情况的问题,可作一些银行可接受的最小改动。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而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银行没有发布相关标准招标文件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他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3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如果贷款协定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2.14 为针对不负责任的投标给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投标人的选择,选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标人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四周内保持有效,以便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不能对其授予合同,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落标的投标人。
语言
2.15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编写,并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的合同文件版本起主导作用。但是,与国内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国内和国外企业组成的联营体除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应作为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6 招标文件的表述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并且应清楚准确地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工作的地点、需供应的货物、供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最低性能要求、质量保证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用于判定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土建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规格和方法。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2.17 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时将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任何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估。如果允许采用替代的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等来进行投标,应对接受它们的条件和对它们的评价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2. 18 应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并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及时获得额外的信息。借款人应为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地进入项目现场参观提供方便。对于土建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尤其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会上潜在的投标人可会见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并抄送银行一份。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差误的纠正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送给每一个原招标文件的收到者,以使投标人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必要,投标截止期应延长。
标准
2.19 虽然要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或)土建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促使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借款人应尽最大可能规定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符合的标准。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的话,可以规定采用本国标准。在所有情况下,招标文件应该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 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特性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的分类。如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产品目录号以澄清在其他方面不完整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该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的和提供的性能至少与规定的性能指标实质相等的货物。
报价
2.21 货物招标应对所有境外货物邀请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0价(CIP),而对国内的现货或国内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邀请报出厂价(EXW)(出厂价或货架要交货价)。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来源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相关的保险。如果要求投标人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如在“供货和安装”合同情况下,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 在交钥匙合同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人报现场安装完毕的工厂价格,它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陆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土建工程和合同范围内包括的所有其他服务,比如设计、维修、运营等的全部成本。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征收的其他税费。
2.23 应邀请土建工程合同的投标人报完成土建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且该价格中应包括全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税费。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得所有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竞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 招标文件应说明(ⅰ)投标价是固定的;或者(ⅱ)将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合同主要成本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化(向上或向下),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对于货物交货期或土建工程完工期在十八(18)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没有必要,但在超过十八(18)个月的合同中,应包含价格调整条款。不过,按照正常商业惯例,对某些种类的设备可获得固定价格而不管交货期的长短,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
2.25 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就是把总价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整;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据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将采用的调价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调价的基准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付款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指数的来源,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6 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人和承包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安排运输和保险。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要提供的保险种类和条件。运输保险的赔偿率应该至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以合同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以便即时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就土建工程来说,通常应规定承包人投一切险的保单格式。对于多个承包人在同一现场的大型项目,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最终保险或全项目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竞争取得该保险。
2.27 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本国公司或其他指定来源,应要求投标人除根据第2.21段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以外,还要报离岸价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CFR。选择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应根据CIF或CIP价格,但是借款人可以按照FOB或CFR条件签订合同并自行安排运输和(或)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世行贷款只支付FOB或CFR成本价,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获得保险,应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已有来源可立即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所需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 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报价时应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比较投标的目的将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单一货币的程序,以及将用以支付合同价的货币。以下规定(2.29~2.33段)的目的在于:(ⅰ)保证投标人有机会使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之间的任何汇率风险最小化,从而可提供其最好的价格;(ⅱ)给软货币国家的投标人提供使用强币的选择,从而为其投标报价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ⅲ)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 招标文仟应诙说明投标人可以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如果投标人希望用不同的外国货币表示总金额报价,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条件是报价中不能超过三种外国货币。进而言之,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所占的比例。
2.30 在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并提出使用不超过三种由其选择的外国货币支付来自借款国以外的预计投入物的要求(可要求投标人列出这些投入物)。各种货币的付款要求用占投标价的百分比表示,同时提供进行该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为比较投标而进行的货币转换
2.31 投标价是投标人要求的用各种货币付款的总金额。为便于价格比较,应将投标价换算成借款人选定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当地货币或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借款人应使用事先选定的某一天官方来源(如中央银行)或某商业银行或国际发行的报纸上为类似交易而公布的那些货币的卖出价(汇率)进行这种转换,这些汇率来源和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条件是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日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有效期期满日。
付款货币
2.32 应按中标商在投标中表示其标价的某种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合同价款。
2.33 当要求用当地货币报价,但投标人要求按投标价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外币时,付款使用的汇率应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 付款条件应符合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土建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贷款,但涉及安装和调试者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保留一部分贷款待供贷人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再行支付。鼓励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以保证对供货人即时付款。对较大的设备和工厂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并且,对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根据进度付款。
(b)土建工程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应提供动员预付款、承包人设备和材料预付款、定期进度付款,以及安排合理的保留金,在其按照合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后付给承包人。
2.35 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任何动员预付款及类似的支出应参照这些支出的估算金额,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对其他预付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比如为交运到现场用于土建工程的材料所作的材料预付款,也应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为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所应作出的安排。
2.36 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所述的贷款资金现行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 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履行的工作范围、需提供的货物、借款人和供货人或承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借款人聘请土建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从事合同监理和管理时,他们的职责和授权。除合同通用条款外,合同文件应包括为拟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及项目所在地特别制定的任何合同专用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 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人违约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适当格式和金额,以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可根据所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而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中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 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取决于该种货物的市场情况和商业惯例。可以要求供货人或制造商提交银行保函用以在其不履约时对买方提供保护。适当金额的该保证金也可用来覆盖质量保证义务,或另一种选择是可扣留付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以覆盖质量保证义务,以及任何安装或调试要求。保证金或保留金的金额应当合理。
违约赔偿和奖励条款
2.40 针对交货拖延、土建工程竣工误期,或提供的货物或土建工程不能满足性能要求从而给借款人增加额外成本、或损失收益或其他效益的现象,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规定适当赔偿金额的违约赔偿条款或类似的条款。如果供货人或承包人的交货或完工时间早于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而该提前交货或完工将给借款人带来效益的,也可规定向这些供货人或承包人支付奖金。
不可抗力
2.4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出现合同条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作违约。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2.42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国际商务仲裁可能比其他争端解决方法更具有实际优势。因此,鼓励借款人在采购货物和土建工程的合同中采用这类仲裁方式。银行不应被指定为仲裁员,也不应要求银行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土建工程合同、供货和安装合同,以及交钥匙合同,争端解决条款还应该包括诸如争端审议委员会或调解员的机制,采用这些机制将有助于加快争端的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标合同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3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情况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应给出自刊登招标通告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六(6)周的时间。如涉及大型土建工程或复杂的设备品目,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12)周,以使预期投标人能够在提交其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召开标前会并安排参观现场。应该允许投标人采用邮寄或派人递交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招标通告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2.44 开标时间应与截标时间相同或紧随其后,开标时间应与开标地点一起在招标通告中公布。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开标应公开进行,即应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时应该大声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每个投标的总金额,以及任何巷代投标方案的总金额(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该开标记录应立即报送银行。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以及投有在开标时开启并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5 除非本指南第2.61段和2.62段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其投标书。借款人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以便对其投标进行评审,但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在开标之后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密性
2.46 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对中标商宣布授予合同之前,与投标的检查、澄清、以及评标和授标建议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7 借款人应审查投标书(ⅰ)是否符合本指南第166段规定的合格性要求,(ⅱ)是否已得到适当的签署,(ⅲ)是否附有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ⅳ)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以及(v)是否在其他方面大体上符合要求。如果其投标不具有实质响应性,即它包含了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则不应对其作进一步的考虑。一旦投标书已被开启,就不得允许投标人纠正或撤回其投标中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
对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48 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2.49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应予以调整以纠正任何计算上的错误。同样,为评标的目的,应对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进行调整。评标时不应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整规定。
2. 50 评标和对投标的比较应以国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CIF)或到目的地价(CIP)和借款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任何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价格。
2.51 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
2.52 在土建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人负责交纳所有关税和征收的其他税费,投标人在准备其投标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能接受的。如果时间是个关键因素,则只有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未按期完工的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的情况下,评标时才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把提前完工给借款人带来的价值考虑进去。
2.53 借款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其中应说明作为授标建议依据的具体理由。
国内优惠
2.54 应借款人的要求,并根据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条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以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比较借款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的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在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
(b)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和国外承包人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人一定幅度的优惠。
2.55 如果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人优惠的话,对投标书的评估和比较应按照本指南附录二中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6 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这样就不必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则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应为完成评标,获得必要的批准以及授标所需的最短时间。如果是固定价合同,要求第二次及随后的延期只有在延期请求中提供了适当的报价调整机制以反映延期期限内合同投入物成本的变化的前提下才能允许。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动其投标报价(基础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期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是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要求它们适当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2.57 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按其投标所报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且如投标人未达到这些标准,其投标应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授予合同
2.58 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ⅰ)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ⅱ)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拒绝所有投标
2.59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所有投标书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拒绝了所有投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当审议拒标的原因,并考虑对合同条款、设计和规格、合同范围,或所有这些作出修改。
2.60 如果拒绝所有投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作广告的范围。如果拒标是因为大部分或所有投标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或在征得银行的同意后只邀请那些在第一次招标中提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书。
2.61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2.62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四)经修改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快速支付业务
2. 63 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一项进口计划,比如调整贷款和其他快速支付贷款,应对贷款协定中确定的大金额的合同的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但其中刊登广告的程序和货币规定应予以简化。
2.64 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经简化的公告规定不要求采购总公告。具体的采购通告除刊登在(ⅰ)发展商业报上;或(ⅱ)跨国广泛发行的一种报纸、期刊或技术刊物上外,还应刊登在至少一份借款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官方杂志上,如果有的话)。允许提交投标的期限可以缩短到四周。招标和付款的货币可以仅限于一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
商品的采购
2.65 一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比如粮食、饲料、食用油、燃料、化肥以及金属等,随任一特定时间的市场供求情况而上下波动。许多商品在开办的商品市场上都有报价。采购经常涉及分批量多次授予合同以保证供货安全和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购买,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并降低库存量。可以制定一份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名单,定期向他们发投标邀请。可邀请投标人报出与装运时或装运前的市场价格相关联的报价。投标有效期应尽可能短些。可使用通常在市场上给商品标价的某种单一货币进行投标和付款。该种货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已提交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允许采用电传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标。应使用与市场惯例相一致的标准合同条款和格式。
三、其他采购方式
总则
3.1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式,而其他采购方式的确更加适宜。具体的采购方法和这些方法所适用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类别,是由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的,并且在贷款协定中予以规定。银行关于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国内承包人一定评标优惠幅度的政策只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不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对一些不适合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通常采购方法,本节将予以说明。
有限国际招标(LIB)
3.2 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作为一种合适的台购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ⅰ)合同金额小,或(ⅱ)供货人数量有限,或(ⅲ)有其他作为例外的理由可证明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是正当的。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一份列有足够广泛的潜在供货人的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当供货人为数不多时,该名单应该把所有供货人都包括进去。在有限国际招标的评标中,国内优惠不适用。除了刊登广告和国内优惠两条之外,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适用于有限国际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通常采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且可能是采购那些因其性质或范围不大可能吸引外国厂商和承包人参与竞争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要在银行贷款资助的采购中使用这种方式,就必须对这些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经济性、有效性、透明度,并与本指南第一节的规定保持广泛的一致性。对于那些因为以下几种原因预计外国厂商不会感兴趣的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更为可取的采购方式:(ⅰ)合同的金额小,(ⅱ)土建工程的地点分散或时间拖得很长,(ⅲ)土建工程为劳动密集型,或(ⅳ)当地可获取该货物或土建工程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所带来的行政或财务负担明显超过其优越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3.4 国内竞争性招标不需要发布采购总公告,并且广告只限于刊登在国家新闻出版物或官方杂志上。招标文件可使用本国官方语言编写,并且一般用当地货币作为投标和付款的货币。应给投标人提供充分的响应时间来准备并提交投标书。为了保证合理的价格,该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竞争,并且,应将在评标和授予合同中所采用的方法告知所有投标人,而不是任意乱用。如果外国厂商愿意在这种情况下参加投标,应该允许他们参加。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
3.5 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人(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合用于采购小金额的货架交货的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询价单上应注明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的形式提交。对报价的评审应按照公共或私营部门一贯的良好做法来进行。已接受的报价条件应包括在订单之中。
3.6 国际询价采购应邀请至少来自两个不同国家的三家供货人提出报价。如果平常能从借款国国内一个以上的来源获得所需要的货物,而且其价格具有竞争性,则可以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直接采购(直采)
3.7 没有竞争(单一来源的)的直接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a)可能对某个按照银行接受的程序授予的现有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进行续签,以增购或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土建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进一步的竞争不会得到任何好处,且续签合同的价格是合理的。如果事先考虑到有可能续签,在原合同中应包括有关续签合同的条款。
(b)为了与现有设备相配套,设备或霉配件的标准化可以作为向原供贷人增加订货的正当理由。证明这种采购合理的条件是:原有设备必须是适用的,新增品目的数量一般应少于现有的数量,价格应该合理,并且已对从其他厂商或设备来源另行采购的好处进行了考虑并已予以否定,否定的理由是银行可以接受的。
(c)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d)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e)有特殊情况,比如应付自然灾害。
自营工程
3. 8 自营工程,即借款人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这可能是承建某些种类土建工程的唯一实际可行的方法。在下列情况下采用自营工程是正当的:
(a)无法事先确定所涉及的工程量;
(b)工程小而分散,或位于边远地区,有资格的施工公司不大可能以合理的价格投标;
(c)要求在不给日常运营造成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d)不可避免的工作中断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要比由承包人承担更合适;
(e)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9 在有些情况下,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作为供货人)按照其自己的程序采购那些小批量的货架交货的货物,主要是用于教育、卫生及农村供水和环境卫生等领域的货物,可能是最经济有效的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
3.10 在借款人缺乏必要的机构、资源和经验的地方,借款人可能希望(或银行要求借款人)聘请一家专门从事国际采购的公司作为其代理。采购代理必须代表借款人严格遵循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所有采购程序,包括使用银行的标准招标文件、遵循审查程序和文件要求。这一条也适用于联合国机构作为采购代理的情况。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聘请管理承包人,通过向其付费让其承包涉及在紧急情况下重建、修复、恢复和新建的零散土建工程,或涉及大量小合同的土建工程。
验收代理
3.11 装运前的检验和进口的验收是保护借款人的措施之一,对那些有大量进口计划的国家尤其如此。检验和验收通常包括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采购的进口货物不应进行价格核定,只核定质量和数量。但是,对不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进口货物可以另外进行价格核定。对验收代理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付费。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中不得考虑进口货物的验收费用。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2 如果贷款是贷给一个中间金融机构的,比如一个农业信贷机构或开发金融公司,由该机构再转贷给受益入(比如个人、私营部门的企业,或公共部门的独立的商业性企业)作为对子项目的部分融资,采购通常由相应的受益人按照银行可接受的那些当地私营部门通用的或商业的惯例进行。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单个品目很大的采购或大量的相近货物可打捆进行大批量采购的情况,国际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更为有效和经济的采购方式。
建设—经营—转让(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采购
3.13 如果银行参与对一个通过BOO或BOT或BOOT方式采购的项目或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项目提供贷款,应采用以下任一采购程序,该程序在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有详细的规定。
(a)BOO/BOT/BOOT或相似类型的合同项下的承包者,应按照银行可接受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的程序选定,挑选工作可能包括几个阶段,以便实现评价标准的最佳组合,这些评价标准包括:所提出的成本和融资量、所提出的设施的性能规格、向使用者或购买者收取的费用、该设施能给借款人或购买者带来的其他收入,以及该设施的折旧期限。按照这种方式选定的承包者接下来可采用自己的程序从合格来源地自由采购建立这些设施所需的货物、土建和服务。在此情况下,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应规定可由银行贷款支付给该承包者的所发生费用的种类。
(b)如果该承包者不是按照上述(a)段的规定的方式挑选的,设施所需的并将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土建工程或服务应该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项下的采购
3.14 如果银行对另一贷款人的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的话,由该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工程应按照经济和有效的原则并按照符合1.5段要求的程序进行采购。
社区参与采购
3.15 出于对项目可持续性的考虑,或为实现项目某种特定的社会目标,在选定的项目内容中有必要(ⅰ)请当地社区和/或非政府组织参与,或(ⅱ)增加当地的专用技术和材料的使用,或(ⅲ)使用劳动密集型和其他合适的技术。在此情况下,采购程序、规格和合同捆包的应用应适当,以反映这些考虑,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参与和材料、技术的使用是有效率的。建议使用的程序应在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明确规定。
1997年3月24日,世界银行沃尔芬森行长提请执董会批推了《采购指南》中增加新的1.16段如下:
“1. 16.如果借款人按照其本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要求参加公共采购的投标人,在竞争和实施合同中,应承诺服从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的反欺诈和反腐败的各项法律。在借款国的专门要求下,这种承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应使世界银行满意,并应将此承诺包括在世界银行贷款的合同的投标书(函)中。”
附件1
采购计划安排
1.银行应对借款人提议的采购安排,包括合同捆包、适用的程序,以及采购进程的时间安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本指南和拟议的实施计划及支付时间表的要求。借款人应将那些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合同按时顺利执行的那些对采购进程计划的任何延误或其他变更立即通知银行,并就纠正措施与银行达成一致。
事前审查
2.根据贷款协定的规定,关于须经银行事前审查的所有合同:
(a)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借款人应在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之前,杷拟使用的文件草本,包括资格预审通告的内容、资格预审问题清单、以及评审的方法,连同拟采用的刊登广告的程序说明一起报送银行,如银行提出合理要求,应按该要求对上述程序和文件作出修改。借款人在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申请者之前,应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连同一份他们的资格声明和预审中拒绝任何申请者的理由一起报送银行,征求意见,并且如果银行提出合理要求,借款人应对该名单进行增删或修改。
(b)在招标前,借款人应将招标文件草稿,包括招标通告;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和授标的标准);以及土建工程、供货或设备安装等等(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连同招标拟采用的刊登广告的程序(如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话),一并报送银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如银行提出合理要求,借款人应对该文件作相应的修改。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任何进一步的修改,在向预期的投标人发出之前,均应征得银行的同意。
(c)借款人应在收到投标书和完成评标之后,在作出授予合同的最后决定之前,将关于对所收到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详细的评标报告(如果银行要求的话,由银行所接受的专家来编制),与授标建议和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起报送银行,报送时应考虑给银行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如果银行认定授标意向不符合贷款协定的规定,它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说明作出该认定的理由。
(d)如果借款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以便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授标的话,它应为第一次延期寻求银行的事前同意(若延期时间超过八周的话),并且对于其后的所有延期要求,不管其期限多长,都应在事前征得银行的同意。
(e)未经银行同意,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得与招标文件或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的话)中的相应条款有实质性的出入。
(f)在合同生效后,并在第一次根据谈合同向银行申请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之前,应将与正本完全一致的合同副本一份立即报送银行。如果将从专用账户中对合同进行付款,则应在从专用账户中为该合同支付第一笔款项之前,向银行报送合同副本一份。
(g)所有评标报告都应按银行提供的格式附上一份采购摘要。一旦得到借款人对授标的确认,银行应可对外发布该合同的说明和金额,以及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合同修改
3. 对于需要事前审查的合同,在对规定的合同执行期给予实质性的延长之前、以及在同意对该合同的条款作出修改或放弃,包括在该合同下发布的任何使原合同金额的累计增加超过原合同价百分之十五(15%)的变更令或指令(特别紧急的情况除外)之前,借款人应将所建议的延期、修改或变更令,以及相关原因通知银行。如果银行认定该建议与贷款协定的规定不符的话,它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其认定的原因。应将所有合同修改书的副本报送银行一份备案。
事后审查
4.至于不受上述第2段约束的合同,借款人应在合同签字后,并在第一次根据该合同向银行申请从贷款账户中提款之前,立即将一份与该合同正本完全一致的副本,连同对相应投标书的分析、授标建议,以及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银行。如果合同付款是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则应将合同副本一份,连同需送银行的其他资料在向银行送交与该合同有关的第一笔回补申请之前报送银行。如果银行认定合同的授予或合同本身与贷款协定不符,它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说明该认定的理由。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那些以费用报表形式从贷款账户提款的合同,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所有该类文件将由借款人保存,供独立的审计师和银行检查团随后进行审查。
翻译
5. 如果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当地投标人的合同是以借款国本国语言书写的,应将一份经核证的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合同译本,连同与正本完全一致的合同副本报给银行。如果后来对该合同进行了任何修改,也应将修改后的、经核证的合同译本报送银行。
附件2
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
1.在按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的评标中,经银行同意,借款人某些本国国产货物的投标可比它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明将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给予的任何优惠,并提供为创造享受这种优惠的条件所需的信息。制造商或供货人的国籍不是该合格性的条件。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应遵从以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
2. 为便于比较,应将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分类归入下列三组标中的任一组:
(a)A组:投标提供的是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且投标人已向借款人和银行满意地证明(ⅰ)来自借款国国内的劳务、原材料和部件将占该产品出厂价的30%以上,以及(ⅱ)将要制造或组装该货物的生产设施至少从递交投标书之日起已开始制造或组装该类货物。
(b)B组:提供来自借款国国内的货物的所有其他投标。
(c)C组:提供来自国外并且将直接进口的货物的投标。
3.A组投标人报的出厂价中应包括在国内市场上购买的或进口的基础材料或部件已缴纳或将要缴纳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同样,B组投标人的报价中应该包括对零部件和原材料征收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A组投标人和B组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包括对制成品征收的销售税和类似的税。C组投标人的报价应该是CIF到岸价或CIP边境交货或其他目的地交货的价格,不包括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4.第一步,应对每组中所有经评审的投标在本组内进行比较,以确定本组中评标价最低的投标,然后将每组的最低评标价进行相互比较,并且如果比较的结果是A组或B组中某个投标的评标价最低,则应选择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授予合同。
5.按照上述第4段比较的结果,如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出自C组,则应在每个C组投标提供的进口货的评标价上,仅为此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加上金额相当于(ⅰ)不享受关税减免的进口商进口该C组投标提供的货物时必须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相关进口费用的金额;或者(ⅱ)该种货物CIF或CIP投标价的百分之十五(15%)(如果上述关税和费用超过这种货物CIF到岸价或CIP投标价的百分之十五(15%)的话),然后将C组中的所有投标再与A组中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进行比较。如经该进一步比较,A组的投标的评标价最低,就应该中选被授予合同;反之,则应选择银据上面第4段进行的比较确定的出自C组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6.单一责任制的合同,如供货和安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其中许多可分立的设备品目被捆在同一个合同包中,在此情况下,国内优惠只适用于该合同包中国内制造的设备,而不是整个合同包。国外供应的设备应该报CIF价或CIP价,而国内供应的设备应报出厂价(不包括销售税和其他类似的税);所有其他部分,比如设计、土建工程、安装、监督,应单独报价。这种投标不能按A、B、C三组划分。在比较投标时,只应在提供来自借款国以外的设备的每个投标中的CIF或CIP价格部分上,加上不享受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所应缴纳的适用关税和其他税,或百分之十五(15%),以低者为准。如果一个包中各项设备的关税不同,就应该采用对每件设备的适用关税。包含在合同包中的任何相关服务或土建工程不享受优惠。
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
7.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土建工程合同,符合标准的借款人可在银行同意下,给予国内承包人百分之七点五(7.5%)的优惠,但应根据并取决于下列条件:
(a)应该要求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人提供包括详细的所有权情况在内的有关资料,作为其资格文件的一部分。这些资料用来确定根据借款人制定并为银行所接受的分类方法,一个特定的承包人或一组承包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国内优惠,以及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给予国内优惠的方法。
(b)借款人在收到投标书和完成评标之后,应将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按下列类别分组:
(ⅰ)A组:由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的国内承包人提交的投标。
(ⅱ)B组:其他承包人提交的投标。
为便于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对B组的投标应加上相当于其投标金额7.5%的金额。
附件3
1.项目实施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对项目中货物、土建工程和服务付款的责任,全部由借款人承担。作为贷款方,银行根据其协定条款的要求,要确保贷款资金只是按照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贷款资金的支付只有在借款人提出要求时才能进行。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证明贷款资金是按照贷款协定的规定使用的支持性赁证。付款可以用来(ⅰ)偿还借款人已用自有资金垫付的费用;(ⅱ)直接付给第三方(通常是给供货人或咨询专家)或者(ⅲ)付给一家商业银行以承付世界银行根据该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开出的特别承诺书中所承诺支付的费用。
2.根据特殊需要广泛使用的两种支付程序是费用报表(SOES)方式和专用账户(SAS)方式。费用报表方式用于偿还支付借款人在文件繁琐或特别多的情况下所作的付款(比如通过自营工程实施的土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或小额合同或订货单发生的付款)。针对费用报表的提款,借款人只提交填明支出详细情况的表格(费用报表格式),并把实际的证明文件留在当地,供随后而来的独立的审计师和银行检查团进行检查。
3.专用账户是存放银行贷款预付款的周转金账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专用账户支付银行分担的本国货币和外币的合格支出。专用账户的基本目的是帮助借款人克服资金周转的困难,加快支付进度。借款人可从专用账户中向承包人、供货人和其他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在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同时提交的适当的辅助证明文件后,银行会定期回补专用账户。到贷款支付接近结束时,银行会开始回收程序以获取对预付款余额的全部证明文件。
4.贷款协家和支付信详细规定了应遵循的贷款支付程序,包括有关追溯贷款的规定、采用费用报表程序支付的合格内容,开设并运转专用账户的要求,以及申请书的最低金额。最低金额随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如果有专用账户的话,最低金额一般为专用账户总预付金额的10%到33%之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适用于有关贷款的支付程序。
5. 银行完整的支付程序在支付手册中有明确的规定。
附件4
目的
1.本附录向愿意参加银行贷款资助的采购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指导。
采购的责任
2.正如本指南第1.2段所强调的,借款人在法律上对采购负责。它负责招标、接收投标、评标和授予合同。合同是在借款人和供货人或承包人之间签订的,银行不是合同的一方。
银行的作用
3.正如本指南第1.11段所述,银行负责审查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报告、授标建议和合同,以确保采购是按照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双方同意的程序进行的。如果是大型合同(通常按每个贷款协定中的一个美元限额确定),根据本指南附录一的规定,采购文件在发布之前要通过银行审查。而且,在采购过程中(甚至授予合同以后),如果银行判定在任何实质性方面没有遵守双方同意的程序,按本指南第1. 13段所作的说明,银行可以宣布为错误采购。不过,假使借款人在收到银行“无异议”的通知之后已经授予了合同,银行仍可能会宣布为错误采购,但仅限于“无异议”的决定是基于借款人提供的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导向的信息作出的。进而言之,如果确定借款人或投标人的代表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银行可按本指南1.15段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4.银行已为各种类型的采购出版了标准招标文件,正如本指南第2.12段所述,借款人必须强制性使用这些招标文件,使用时可根据本国和具体项目的情况做最小的改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借款人负责定稿和对外发布。
招标信息
5.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投标机会的信息,正如本指南第2.7和2.8段所说明的,可以从采购总公告和具体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中获得。关于参与投标的一般性指导,以及关于拟上项目中商业机会的预先信息,可以通过订阅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以及从公共信息中心获得。评估报告在贷款批准后也可以从公共信息中心得到。
投标人的角色
6.投标人一旦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就应该认真地进行研究,以确定自己是否能满足技术、商务和合同条件,如果能够满足,就可以着手准备投标书。然后投标人应该着重审查这些文件中是否有含糊不清、遗漏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或者有不明确或带有歧视性或限制性的技术规格或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投标人应要求借款人予以澄清,澄清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7.挑选中标商的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一般写在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中。如果这些规定不清楚的话,投标人应同样要求借款人予以澄清。
8.关于这一点,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借款人发布的具体的招标文件只管每一项具体采购,这在本指南1.1段中已有规定。如果投标人觉得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本指南不符的话,仍应向借款人提出来。
9.投标人的责任是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指出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遗漏的问题,以保证提交一份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辅助证明文件。不满足主要(技术和商务)要求的投标将被拒标。如果投标人希望对非关键性的要求提出偏离或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投标人应该先对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提出报价,然后单独注明如所提出的偏离或替代方案被接受,其能够作出的价格调整。一旦借款人收到投标书并已公开开标,就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变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内容。
保密性
10.正如第2.46段所述,直到通知中标为止,评标的过程应该是保密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使借款人和银行的审查人员能够摆脱事实上或感觉上的不正当的干预。如果在这一阶段某投标人希望向借款人和银行提供额外的资料以引起他们的注意的话,它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供。
银行采取的行动
11.投标人可以把给借款人提出问题的函电抄送银行,或者当借款人没有迅速作出答复或函电本身是对借款人提出抱怨时,投标人也可以直接给银行写信。所以这些函电都应该发给负责借款国有关行业的业务处处长,并抄送地区采购顾问。
12.如适当,银行将会把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的这些函电,连同银行的评议意见或建议转交给借款人来处理或作出答复。
13.在开标以后收到的投标人的函电将作如下处理:如果合同不需要银行事前审查,函电将寄给借款人供其认真考虑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可采取的话),并且,银行人员在随后的项目监督时将对这些函电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是需要事前审查的合同,银行将与借款人磋商,对这些函电进行审查。如果完成审查还需要额外的资料,应从借款人处取得。如需从投标人处取得额外的资料或澄清,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去取得,并在评标报告中对这些资料或澄清进行适当的反映或对其加以评论。在对这些往来函电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考虑之后,银行的审查工作才告完成。
14.除回复已收到通知之外,在通知授予合同之前,银行在评标和审查过程中将不与任何投标人进行任何讨论或往来。
报情况
15.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如果投标人希望知道他为什么没有被选中,他应该向借款人提出来。如果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并希望和银行会晤的话,他可以向借款国所属地区的采购顾问提出来,地区采购顾问将安排他与银行适当级别的有关人员会晤。在讨论中,只能讨论该投标人的投标,而不讨论其竞争对手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