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湖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厅际联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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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5-08-30 |
生效日期: | 2005-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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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评)标现场的监督,规范开(评)标行为,严肃开(评)标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督工作由省或市州纠风、卫生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经委等部门轮流承担。每次开标之前,确定3个单位各派1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担任开(评)标现场监督员。
开标时,由监督员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各1名参加开标现场的监督。
第三条 评标现场监督员必须自始至终对评(议)标和定标实行全过程的监督,但不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具体的评标赋分和定标表决。
第四条 开标现场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各投标人标书密封情况;
(二)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投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解密;
(四)根据电子解密不成功的投标人的申请,当场拆封纸质报价表并予以公布;
(五)宣布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未在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标书的药品供应商名单;
(六)根据现场监督情况宣布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标结果是否真实、有效;
(七)在相关的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五条 评标现场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评标场所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评标工作现场是否全封闭、评标专家所住房间的通讯设施是否已拆除等,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
(二)在评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宣读评标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
(三)要求评标工作人员(含现场监督员,下同)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并交监督委员会指定的1名现场监督员统一保管至评标工作结束;
(四)统一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工作人员公用通讯工具,对评标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严格执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现场的规定,遇到评标工作人员确有特殊情况而申请中途离开的情况时,应报告监督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经监督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批准中途暂时离开的,至少派1名监督员陪同和监督;
(六)要求评标专家在使用评审用计算机前,将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提供的密码进行更改,并负责收集、登记和保管专家设置的密码信息,防止泄密;
(七)在相关的评标资料上签字;
(八)做好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评标工作结束时,将现场监督情况记录本交监督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六条 开(评)标现场监督员必须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现场监督员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