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单位: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文号: 黔计建设〔2000〕1082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失效日期: 2008-02-08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计委(计划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意见》已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意见(2000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同意 2000年11月22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全文
  为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顺利施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5月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确定我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本贯彻意见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进行的、技术较为复杂的及不能使用农民工的县乡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应当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发展计划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规定招标范围内的我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生产性项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生产性项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需报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贯彻意见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贯彻意见确定的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八、本贯彻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并执行。凡是以前发布的法规、制度与本贯彻意见不相符的,均以本贯彻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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