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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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计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审批程序,现将《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地计划部门在审批和上报必须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核准工作。   

附件:《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国家计委第3号、第4号、第5号令,特提出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由省计委审批和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关于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件)规定,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初步方案。

二、招标初步方案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各市地计委在向省计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一并报送。

三、招标初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招标范围及招标工作初步安排。主要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各环节的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招标时间等工作的初步安排意见。 (三)招标各环节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指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含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是邀请招标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说明其理由(邀请招标的具体条件另行印发),并将拟邀请投标人及其资质、业绩、资信等情况同时上报。 (四)采用自行招标或者是委托代理招标。拟采用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按要求上报自行招标的有关书面材料。  采用委托招标且委托代理机构已经确定的,要附有代理机构的资格、业绩状况等材料。委托招标机构尚不确定,需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至少1月前将委托招标机构的资格、业绩状况等材料报省计委核准。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来源、组成结构。 (六)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名称或级别。

四、经省计委核准后的招标初步方案需要变更的,须重新报省计委核准。

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按上述要求单独将勘察、设计的相应招标初步方案报省计委核准。 六、市地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项目招标初步方案中招标人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的从业资格、招标方式等主要内容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省计委此前所印发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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