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贵州省建设厅
发文文号: 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7-03-01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编制完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2、《合格条件及量化评分内容及标准》

3、《贵州省施工企业专职交易员资格证办理须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

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份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为其他投标申请人代买。

一个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份招标文件,不得为其他投标申请人代买。

三、实行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投标人(含外省入黔企业)建立交易员制度。投标人应当固定2至5名招标投标交易员,交易员相关资料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交易员必须是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正式职工。该企业的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现场投标等活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参与。凡投标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律不予受理。

办理交易员证时必须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交费花名册原件进行核验,以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资格预审

(一)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预审条件。资格预审条件应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条款作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二)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分为合格条件方式和量化评分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方式。

合格条件方式采用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时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量化评分方式一般采用百分制,以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按照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资格预审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投标人:

1、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通过合格条件方式或量化评分方式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时,直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2、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通过合格条件方式或量化评分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7家以下时,直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3、当招标人招标项目较多,施工年限过长,工程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在符合报名条件且前期工程已中标的投标申请人中,选取入围人数三分之一的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申请人,并只须提交本规定附件合格条件方式第一条资料的即可成为正式投标人。

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在建项目能认真履约并与业主无合同纠纷。

②在建项目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

先行选取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按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验。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方式。

4、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5、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说明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或理由。

6、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审查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投标人的原因、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五、实行施工招标前现场踏勘监督制

为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小头招标大头结算等虚假招标行为发生,在施工招标前,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及科学性,杜绝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评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补充。

(二)评标时,招标人的代表和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应分别安排在不同的评标室进行项目评审。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招标人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三)除评委及监督人员外,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退休、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以保证评标专家库工作正常运转。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保管箱内。

(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记作不良记录,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不准时到场影响评标活动的;

2、一年内参加评标累计3次无故迟到,以及累计3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4、不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指定的评标室进行评标,在评审途中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不得在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提出的评审意见无法律和技术依据,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而被否决;

7、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结束后不得将评审过程的所有书面(电子)资料和数据带离评标区域;不得将评标资料、评审结果等情况对外泄露;若出现以上情况,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高额评标费或提出无理要求;

9、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

10、因评标专家失责或有责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根据情节,对评标专家予以约谈或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禁止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意对某投标单位打高分,造成不客观的拉动现象,一经查实,记作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评审结束后,评委打分表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不得复印并带离评审现场。

(七)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记有1次违纪行为的,予以告诫;记有2次违纪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记有3次违纪行为的,中止其评标活动三至六个月,并要求参加当年评标专家培训;

(八)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可在软件上设置“一个评委原则上一星期只能参加一次评标活动”的功能。

(九)对于坚持原则,遵章守纪,科学、公正地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通报表彰、奖励:

(1)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招标人采纳或者获招标人书面表扬的;

(2)能对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3)在评审中能查证陪标、串标行为的;

(4)在评标工作中能客观、独立评审,经重新评标查实评审意见公正的;

(5)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评价排位前列的;

(十)凡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七、履约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

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依靠行业协会深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考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5】266号)及《关于开展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工作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6】3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考评手册》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评。

九、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可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在监督结束后不得收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费用。

监督人员所在单位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出外。

监督机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合格条件及量化评分内容及标准

一、必要条件:(合格条件方式及量化评分方式都需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承接工程相符合的资质证书。

2、上一年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合格条件方式:

(一)合格条件方式的附加条件:

1、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等情况:

⑴出具与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备查)。

⑵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核验、复印件备查)。

⑶出具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资格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备查)。

⑷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的“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承诺书。

⑸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的“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承诺书。

2、由投标申请人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书。

3、由投标申请人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承诺书。

三、量化评分方式

(一)量化评分方式的附加条件

1、项目组织机构配备

⑴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考核年限以5~8年为限。

⑵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

⑶项目部门人员组成情况。

项目部门人员组成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

2、财务能力

⑴净资产 (货币资金)。

要求投标人申请人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的近上一年度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⑵资信情况(授信额度)

要求投标人出具加盖红色法人印章的资信等级证书和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贷款额度)和已经使用的额度的书面文件。

3、机械设备

从满足工程需要、配置合理、齐全等方面设定合理的评审标准和分值。

4、企业管理体系

可从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认定情况设定评审标准和分值。

5、企业业绩

⑴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得 分;

⑵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奖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A、贵州省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有效期二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B、贵州省工程获黄果树杯奖工程(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C、贵州省工程获鲁班奖工程(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D、获“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 分/项;

⑷承担的其他非类似工程获奖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评分标准不得高于类似工程);

A、贵州省工程获优质工程(有效期二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B、贵州省工程获黄果树杯奖工程(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C、贵州省工程获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D、获“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 分/项;

6、项目经理业绩

⑴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得 分;

⑵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获奖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A、贵州省工程获优质工程(有效期二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B、贵州省工程获黄果树杯奖工程(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C、贵州省工程获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非贵州省工程得 分;

D、获“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 分/项;

⑶承担的其他非类似工程获奖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评分标准不得高于类似工程):

A、贵州省工程获优质工程(有效期二年)得 分/项,

B、贵州省工程获黄果树杯奖工程(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

C、贵州省工程获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 分/项;

D、获“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 分/项;

⑷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称号:

A、部级(有效期三年) 分;

B、省级(有效期二年) 分。

7、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

⑴法律诉讼。

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涉及法律诉讼数量,可以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分值设定为鼓励无败诉情况。

⑵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档案,如有近一年不良行为记录,有一个记录扣 分。

(四)有关说明

1、本规定所称“类似工程”,是指在层次、跨度、结构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类似(误差允许在±15%以内)。

2、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得重复计分。

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红色法人印章的复印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预审合格资格,并作为不良记录进行公示。

4、两个以上法人或特定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各成员中最低资质认定,并根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重新确定各成员承包工程范围。评分时应限于联合体各成员重新确定的承包范围内的业绩进行评分,超出该承包工程范围的业绩不能参与评分。只有联合体各成员都具备的,方可进行评分。同一评分内容在计算分值时,应先对各成员分别进行评分,以成员中最低得分作为联合体的最终得分。

 

附件2

贵州省施工企业专职交易员资格证办理须知

 

各施工单位:

根据黔建(2006)434号文精神,现将办理专职交易员资格证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专职交易员资格办理资料由各市(州、地)

招投标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后交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会同省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核定。

二、专职交易员资格证办理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专职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照片。

2、该专职交易员与单位签定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留存加盖红色法人印章复印件备查);

3、上一度交纳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交费花名册(原件核验、留存

加盖红色法人印章复印件备查)。

三、办理工作将于2006年12月15日开始。

四、实施时间: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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