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 教财厅[2006]7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失效日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规定,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规定,现就教育部机关、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

  教育部机关、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坚决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市场公平性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商业贿赂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纠正错误观念,增强重点岗位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逐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各单位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要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治理原则、范围和重点

  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中,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精神,坚持从大局出发,从严把握政策;坚持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处理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和谐与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手段,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应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其中,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确定重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实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单位账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也要予以彻底清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至2007年2月底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一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及重点环节的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二)进行对照检查(五个月时间)

  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8.其他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的事项。

  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工作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

  (三)处理、整改(一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教育部财务司。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一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每个阶段总结工作。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以后,都应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监督与检查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财务司将采用督促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治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

  (一)经常性检查。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重点专项检查。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重点检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三)建立信息和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工作方法,加强经验交流;同时也通报一些典型案件和处理意见,加大商业贿赂危害性宣传。

  为畅通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各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凡涉及到本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认真记录,并将整理造册后的举报内容报送教育部财务司。未报或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中央纪委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教师和职工就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意识,保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监控。对于某些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高发岗位采取岗位轮换、定期检查、奖励举报等方式加以防范;对于政府采购流程中的重点环节实行多人负责、群众监督的方式,增大商业贿赂的成本,降低商业贿赂重大案件的发生概率。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相关流程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交易原则。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切断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源头,有效防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动员和学习。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搞好思想动员工作,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

  (二)高度重视,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其中,应当将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制订更为详细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工作方案以及本单位负责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报教育部财务司。

  (三)要做到全面彻底,抓细抓实,不留死角。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管理环节、从业人员、资金等情况。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四)定期报告,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单位应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财务司,包括对照检查工作开展三个月后对工作进行小结的报告、2007年2月底整个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资料。要随时将查出的重大案件和举报线索以及工作简报等报送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财务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和报告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对结合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不深不透的自查自纠报告将予退回,并责令重新整改。

  (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赛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联 系 人: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   徐薇

  联系电话:010-66097194

  联系邮件:xuwei@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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