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文号: | 冀建市〔2010〕423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10-08-06 |
生效日期: | 2010-08-06 |
失效日期: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本省企业和进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要求开展自查、检查和复查。 (一)资格条件。 1、是否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和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3、场所设施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4、是否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 主要以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为重点,查找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复查项目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3、规避或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违背法定招标程序、方式和其他相关要求; 5、与招投标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6、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 7、不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8、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行为。 (三)近三年是否因招标代理违规操作,受到过招投标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以上处罚。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和复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0年8月25日前)。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二)检查阶段(2010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人员、抽查项目资料等方式,核实《检查表》中的内容。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报省建设厅市场处。 (三)复查阶段(2010年10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以及随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理。检查结束后,结果全省通报,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印章。 四、问题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并依照下列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资格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查实骗取资格的,撤销其代理资格,给予警告和罚款,3年内不受理其代理资格申请。 (三)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30日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四)存在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处罚外,责令其写出检查,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动员,精心组织,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落实检查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在检查的同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和业务水平。 (四)严明检查记律,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吃拿卡”和变相收费等行为发生。 联系人及电话:唐彬 0311-87904195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